全省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农民朋友:
春耕在即,为防止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随种子传播蔓延,确保农民用上无疫健康放心良种,从种子源头遏制重大植物疫情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害损失,省农业农村厅提醒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农民朋友在生产、调运、经营和购买农作物种子时,注意以下检疫事项:
一、遵守《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调运和经营农作物种子,自觉接受植物检疫执法人员的检查与监督。
二、生产农作物种子时,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生产农作物种子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在生长季节应实施产地检疫。生产单位和个人繁种前应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产地检疫申请,并给与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三、调运农作物种子时,任何单位和个人调运下列种子和植物产品必须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在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列入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調运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调运检疫申请。在跨县区之间调运种子时,都必须携带检疫证书。在外地繁育调运回来的大包装种子,运回本地再分装成小包装,需经本地重新检疫后换证再行外调。
四、经营农作物种子时,市场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检疫证明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