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芹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口 570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要着力打造外国法查明平台,有重点地开展查明外国法的基础性、前瞻性工作,并进一步发挥服务、保障作用[1]。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海事审判中的司法实例,对实践中外国法查明亟待处理的问题予以解决。
截至2021年3月,我国共有11个海事法院,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各海事法院官网”上检索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共检索出114份裁判文书。再通过去除重复和类似裁判文书后,最终获得37份具有典型意义的裁判文书作为分析样本,呈现当前我国海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实践相关情况。
37份涉及外国法查明的海事审判裁判文书共涵盖13种案由,其中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0件,占比最高,达27.03%;其他海事海商纠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并列第二,占比10.81%;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占比8.11%,排列第三。表1是关于该37个案件的案由分布情况。

表1 涉外国法查明的海事纠纷案由分布

表1 (续)
由表2可知,在海事审判过程中,当事人事先约定准据法的情形较多,占比64.86%。当事人事先未约定准据法的情形占比35.14%。

表2 当事人协议选择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