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媛媛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档案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应当充分认识开放馆藏档案的必要性,结合实际依法开展和改进开放馆藏档案工作。
关键词:城建档案馆 开放馆藏档案 开发利用
(一)开放馆藏档案是城建档案馆的法律责任
《档案法》修订前,各城建档案馆多以不属于法定开放范围为由不开放档案。修订后的《档案法》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章节中的“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并且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至二十五年。《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在中央设置的四个专门档案馆中包括大、中城市设置的城建档案馆。所以,自《档案法》施行之日起,全国县级以上的城建档案馆开始负有开放馆藏档案的法律责任。修订后的《档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档案馆不按照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四十八条将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行为列为十种违法行为之一,将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