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网暴:不只是一个人的战斗

2021-07-06 14:44刘亚范跃红
方圆 2021年9期
关键词:人格权小雨网络空间

刘亚 范跃红

如果不是一段9秒钟被偷拍的视频,在杭州的普通上班族女孩谷小雨,不会突然变成网络甚至现实生活里人们口中“与快递员出轨的富婆”,无辜遭受大量不堪入目的评论;千里之外的成都,如果不是遭遇网络暴力,20岁的成都女孩赵某的生活也不会被放到网络平台“解剖”,由于流调显示她一日之内行程繁复,紧密接触者多,所到之处还包含多家酒吧,除了个人隐私被泄露之外,还有对她生活方式的猜测、调侃、谩骂甚至污蔑。

对于国人而言,网络暴力并不鲜见。记者调查发现,虽然近年来因网络暴力而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名誉权受损等侵害公民人格权案例比比皆是,然而真正选择维权者却少之又少,大多数当事人都因救济困难等原因不再追究,因言语侮辱或泄露隐私而使行为人最终被惩戒的更是屈指可数。然而,网络暴力真的无妨、无罪吗?

被诽谤的谷小雨选择了报警。案件先是行政处罚,接着谷小雨向法院提起了诽谤罪的刑事自诉,再到检察院介入并公诉,最终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网暴”之下的成都女孩也选择了报警。成都公安机关发布警方通报,称对在微博上泄露这位姑娘个人信息的王某,已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平安成都”上也刊登了倡议书,要求市民不要造谣或以网络暴力的方式散布他人隐私。

不管是公民自己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还是司法机关的介入,都彰显着一个答案——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

一般来说,网络暴力是指由网民发表在网络上的并且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这五个特点的言论、文字、图片、视频,这些言论、文字、图片、视频会针对他人的名誉、权益与精神造成损害,人们习惯称其为“网络暴力”。与现实暴力有所不同,它更多的是一种言论上的暴力。网络暴力,有时候针对某个群体,有时候针对的是热点事件中的某个人。

网络暴力能针对当事人的名誉、权益与精神造成损害,而且它已经打破了道德底线,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亟待运用教育、道德约束、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依赖性变强,网络暴力现象也有愈演愈烈之势,成为一个愈发严重的社会现象。

网络暴力带来的危害也不容小觑。网络暴力从网上蔓延到现实生活中,一般带来的是心理而非身体的伤害,在潜意识下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由于网络暴力的施暴者通常会运用诅咒、辱骂、威胁、警告等方式,让当事人产生恐惧、愤怒、困窘等情绪,所以并不能小看网络暴力的严重性。例如“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被害人谷小雨遭遇诽谤后,不仅遭受大量网友不堪入目的评论,“战火”还蔓延到线下,导致她被公司劝退、处于抑郁状态、找工作被拒、遭遇“社会性死亡”。

“以网络暴力中的网络诽谤为例,网络诽谤的行为方式明显区别于与传统诽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仁文表示,传统的诽谤罪的行为方式,如在社区、村镇张贴大字报,邻居、亲友间口口相传等,一般影响范围是局部的,而谷小雨案通过网络方式放大传播范围,造成不可控的影响,视频、图文方式更增加了诽谤信息的“可信度”,对被害人造成更大伤害;在行为对象上,区别于那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矛盾,为损害被害人声誉编造诽谤信息的情况。

在刘仁文看来,以谷小雨案为例,被告人郎文凯、何同涛与谷小雨素不相识,仅仅出于博眼球、炫耀目的,就肆意编造诽谤信息,这在客观上让人不寒而栗,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谷小雨”。這种行为不仅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也严重恶化了网络生态,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网络暴力维权面临诸多困境

说起网络暴力,不得不提起全国首例网络暴力案。2008年岁末,被称为首例网络暴力案件的北京市民王菲诉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名誉侵权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在一审判决的同时,朝阳区法院还向工信部发出司法建议书,对本案所暴露的“人肉搜索”等网络诽谤问题的治理提出了建议。这是法院首次以判决的形式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民事责任制裁。

与绝大多数犯罪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同,《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通常不是公诉,而是“告诉的才处理”,即由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作为与公诉权对称的概念,自诉权是指依法享有起诉权的个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已经明确规定了网络暴力中涉嫌诽谤等情况,比如故意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诽谤罪的救济仍然面对诸多困境。

“往往一个事件的发生,不论真相如何,很多人都只相信自己看到的,没有人去追究真相,只按照自己本能的想法去批判他人,用自己看到的肮脏面去想象他人,把平时的不满统统发泄出来,随意地敲敲键盘输入几句不以为然的评论或是唾骂。没人会花时间去想发出那些评论的后果如何,因为没有人需要承担责任。”谷小雨曾这样评价网络暴力的加害者。

真的没有人能承担责任吗?就诽谤罪而言,作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只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才属于公诉案件。

“网络诽谤案中,自诉人举证存在不小的困难。”全国人大代表刘广河表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诽谤案件数量很少。在裁判文书网可以检索到的900余万件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诽谤案件的相关裁判文书仅有2000余件。这样的结果与诽谤罪本身的性质分不开,同时也是因为对于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程序要件把握不准,造成司法实践中部分诽谤案件,尤其是网络诽谤案件,没有被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然而,自诉案件对于自诉人取证、举证责任有一定要求,不借助公权力的介入,自诉人所取证据往往很难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宏耀看来,如果仅依靠自诉救济,谷小雨一案确实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历时一个半月才被法院予以立案,若继续作为自诉案件处理,本案必将涉及需要第三方协助配合进行电子数据取证,以及将案件事实证明到同公诉案件一样的确实充分的标准等可以预见的取证难和证明难问题。这些现实障碍仅凭被害人个人力量难以克服。试想,如果该案最后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裁定无罪,那么,该案判决不仅会对被害人造成难以逆转的双重打击,而且无疑会形成一种“网络诽谤不构成犯罪”的错误社会导向,背离社会公众对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的合理期待。

公诉是人格权保护的“升级”

在此种背景下,谷小雨一案最终由检察院提出公诉,不可谓不是民法典时代检察机关对公民人格权保护的“升级”。

有媒体发文评论道:本案体现了人格权保护的升级,向诽谤者宣示法律红线。从实际影响看,本案已明显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程度。本案是司法机关对于新型涉网犯罪作出的积极作为,既是响应《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也是对既有刑法条款的创新应用。本案同时体现了司法智慧和勇气担当,此次检方主动“跨出步”、主持公道,积极回应公民在网络社会的法律保护需求,满足公众的法治获得感。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看来,在当前网络暴力日益严重的形势下,本案启动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对全社会具有积极、正向的标杆作用。它既向全社会传达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彰显了政法机关依法惩治网络乱象、维护互联网安全、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也表示,该案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践行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的主动作为,向全社会传达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信号导向,对网络不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力,充分彰显检察机关在促进公正司法道路上的主动作为以及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的司法理念。运用标志性案件实现良法善治,是办理网络时代诽谤类案件的最新司法动向,在新时代法治现代化背景下具有重大意义。

“该案是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人格权保护的范例,是民法典时代国家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在维护网络诽谤案被害人合法权益上的一种积极姿态。”全国人大代表、广西科學院合作发展处副处长邓大玉对该案尤为关注。

余杭区检察院检察长陈娟表示,该案的办理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凸显了民法典时代检察机关对公民人格权的重视和保护,真正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二是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网络谣言的决心和力量,向全社会传递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三是维护了网络空间的社会公共秩序,使人民群众在享受网络生活便利的同时也能更有安全感、幸福感。

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学术部主任孙道萃看来,备受关注的杭州郎文凯、何同涛诽谤一案,绝非当前治理网络诽谤犯罪案件陷入诸多困境下的一个特例情形。在多处使用“行政处罚”不足以有效保障公民的网络名誉权益以及刑法介入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自诉得以立案,尤其是由自诉转为公诉,是网络时代刑法适度扩张适用的正确之举,不仅反映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恪守客观公正之立场,也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但是,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络犯罪时代,检察机关如何更加有效作为。

“类似通过一系列个案持续激活正当防卫条款一样,该案还激活了相关自诉和公诉程序衔接的条款,使得刑法第246条的立法本意得以实现,真正为人民服务,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樊崇义说。当然,该案也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开启了新的研究领域,即自诉与公诉程序的衔接,这在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具有重大意义。同时,樊崇义建议,在立法上应当对自诉转公诉程序的衔接和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构建符合实际的自诉与公诉程序衔接机制,为此类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依据。本案为检察机关关于自诉转化为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一个范例。

加强网络空间的法治治理

“随着微博等社交平台的兴起,网络话语权不断下沉,网民‘发声越来越容易的同时,也给网络暴力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广投能源有限公司来宾电厂原电气二次检修工廖爱莲表示,在自媒体时代,“流量”至上的利益驱动,更是鼓动了想要吸引眼球、博得“流量”的造谣者。利用网络进行侮辱、诽谤等侵犯公民人格权的行为,对于受害者本人及整个网络社会秩序皆具有极强的杀伤力和破坏力,但由于行为成本低、维权难度大、社会容忍度高等负面因素,使得这类行为日益猖獗。

“网络暴力目前已严重影响了网络空间的秩序,应当通过法律规范,加大对网络诽谤行为的打击力度,降低被害人的维权成本,维护网络社会秩序。”邓大玉代表表示。

如何破解这一现实难题?邓大玉代表建议,应当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等,加大网络诽谤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完善打击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体系,加大打击力度。

一方面,完善网络诽谤的相关司法解释。目前网络环境已发生了重大改变,2013年的相关司法解释在行为特征、转发条数的立案标准等,均存在与社会不相适应的情况。应当根据目前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主流社交平台的信息发布模式,设置新的规范准则,尤其是立案标准以及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的标准,使法律规范更加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变化,同时也能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确诽谤罪的公诉界限,维护自诉程序的独立价值,在公共利益与被害人的隐私和个人意愿中取得平衡。

另一方面,通过案例发布统一司法规范。“两高”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模式,公布一批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打击的案例,通过对刑事诽谤犯罪、民事诽谤侵权行为等相关案例的发布,显示国家机关整治网络空间的决心、对于侵犯公民人格权行为的零容忍,也是向公众进行释法、普法,引导公民自觉遵守网络空间行为规范。

廖爱莲代表则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其他社会主体的责任。明确网络平台、广告主体以及相应的监督主管部门等各网络主体的责任。明确网络平台的管理责任,加大实名制管理,设置平台对于配合公民维权取证的义务,加大对于管理不力甚至为了追求平台“流量”而放任、故意引导网络诽谤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对于“流量”至上的广告投放方式的规范和引导,通过增加罚金等手段,提升“营销号”的诽谤成本;加大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监督力度,提升网络监管的技术手段,同时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相关责任以及维权手段进行普法宣传,让公民意识到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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