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良好网络生态,遏制网络诽谤行为

2021-07-06 14:44刘广河
方圆 2021年9期
关键词:诽谤罪社会秩序维权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大规模普及,我国网络诽谤犯罪案件的数量在逐年上升。例如浙江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因涉嫌诽谤,两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网络诽谤不仅严重侵害了被诽谤民事主体的合法名誉权,也影响了网络社会秩序,成为社会一大治理难题。因此,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肇庆移动综合部總经理刘广河建议,加大对网络诽谤行为的打击力度,降低被诽谤民事主体的维权成本,有助于引导公民自觉遵守网络社会行为规范,塑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网络诽谤犯罪长成因众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刘广河表示,网络社会已经成为普通公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已达9.9亿(来自: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随着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的兴起,网络技术为网络诽谤提供了便利条件,网络话语权不断下沉,网民“发声”越来越容易,诽谤造谣成本越来越低。

“其次,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维护存在一定难度。”刘广河说,网络证据存在无形性、脆弱性、高科技性等特征,诽谤者依靠网络虚拟身份,造成司法实践证据收集困难,使得后续被害人的维权之路变得异常艰难。

“此外,网络诽谤自诉人举证也存在不小的困难。”刘广河代表进一步解释,诽谤罪作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只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才属于公诉案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诽谤案件数量很少。在裁判文书网可以检索到的900余万件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诽谤案件的相关裁判文书仅有2000余件。这样的结果与诽谤罪本身的性质分不开,同时也是因为对于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程序要件把握不准,造成司法实践中部分诽谤案件,尤其是网络诽谤案件,没有被作为公诉案件处理。而自诉案件对于自诉人取证、举证责任有一定要求,不借助公权力的介入,自诉人所取证据往往很难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对此,刘广河建议,应通过可控的司法手段加强实际监管,完善打击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体系,加大网络诽谤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强化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和遏制作用。

在刘广河看来,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但目前网络环境已发生重大改变,社交平台流量与点击量激增,原有司法解释在行为特征、转发条数的立案标准等也需要做出相应修改。

“因此,要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完善网络诽谤相关司法解释。比如,设置新的规范准则,尤其是立案标准以及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的标准,使法律规范更加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变化,有助于明确诽谤罪的公诉界限,维护自诉程序的独立价值,在公共利益与被害人的隐私和个人意愿中取得平衡。”刘广河代表说,另外,建议最高检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模式,公布一批对于网络诽谤行为进行打击的判例,通过对于刑事诽谤犯罪、民事诽谤侵权行为等相关判例的公布,以及在刑事诽谤犯罪自诉案件中,国家机关对于自诉人取证的帮助,加大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打击力度,降低公民维权成本。

刘广河还建议,要进一步明确网络运营平台的管理责任,加大实名制管理,设置平台对于配合公民维权取证的义务,加大对于管理不力甚至为了“流量”而放任、故意引导网络诽谤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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