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权力清单的去行政化设计及悖反

2021-07-07 09:50:18孙皓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孙 皓

(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2)

引 言

办案责任制在司法改革中意在达成“权—责—利”之间的协调性,即赋予办案者更多自由度。长期以来,中国的法检机关在内部一直遵循行政管理模式的思路,故而改革目标可凝练为“去行政化”。(1)李拥军.司法改革中的体制性冲突及其解决路径[J].法商研究,2017(2): 15.考虑到检察权在内涵层面存在多元特质,而厚重的行政层级传统加大了“放权”难度,(2)孙皓.论检察权配置的自缚性[J].环球法律评论,2016(6): 70.故而,司法责任制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建构,需要立足于“三位一体”的基础框架: 权力生成机制、权力存续机制以及权力运行机制。所谓权力生成机制,借由“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身份甄别,确保权力操作的资质归属于数量有限的高素养群体,且以权责再分工的形式契合职业化、专业化诉求。而权力存续机制明确了办案单元的活动载体,夯实了司法责任制的组织要件。时下,检察机关对自身管理格局的“去部门化”改造已成为定势。也唯有如此,过往的近似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资源配置才会为规范期望下的权能自主性所取代。如果说上述两项指标具有静态特质,那么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无疑是串联前者的动能装置。此项指标在改革实践中体现为检察官权力清单的设计。(3)彭波,丁汀.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N].人民日报,2017-04-12(11).本质上,权力清单充当了司法责任制的行为要件。当办案主体因此享有足够的决策力时,源自行政层级上端的干预强度将被相应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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