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靖剑平 陶克菲
2021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核安全法律法规是核能安全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是核安全监管工作的依据和指引,建立健全的法规体系,加强法规宣传贯彻则是满足政府报告中提到“确保安全”要求的前提。随着世界核能产业的发展,核安全监管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福岛核事故后,中国、美国、法国、俄罗斯、日本等核电大国均结合本国情况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自身的法规体系。本文梳理了主要核电国家的法规体系,并对加强中国核安全法规宣贯提出了建议。
美国作为世界上核电站数量最多的国家,也是核安全法律法规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核安全法规体系如图1所示,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美国国会1946年批准的 《原子能法》。该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 《原子能法》。1954年,为了推动原子能的商业应用,美国对1946年的《原子能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目前该法共22章320条,内容涉及原子能利用活动的各项规定。
第二层次为联邦法规。其中与核安全相关的要求包含在联邦法规第10(能源)部分,如10CFR50生产和应用设施的执照发放、10CFR71放射性材料的运输和包装、10CFR100反应堆选址准则等。
第三层次为美国核管会发布的管理导则。它提供了符合法规要求的指导和可行的解决办法,按照不同的内容,美国核管会将这些导则分为10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