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华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呈现,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践中,与村规民约相关的纠纷大量产生并涌入到司法裁判程序中来,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面临着是否审查、如何审查、作何结论等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问题。围绕着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问题,学界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一方面,直接审视式研究以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为中心,对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问题进行专门探讨。例如有学者对村规民约司法审查的原则、审查中不同权利观念的衡量提供了应然路径和法教义学注解[1-3]。另一方面,间接观察式研究以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外嫁女”“上门婿”“回迁户”的权益保护、自治规范与国家法的关系、基层社会的多元规范等问题为中心,对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问题进行附带性研究。例如有学者在探讨“外嫁女”土地权益保护之时论及了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机制等问题[4-8]。
综合来看,既有研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村规民约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审查方法、审查标准、审查对象、审查结果进行了颇有价值的探讨,在微观层面建构起了村规民约司法审查的精致理论图式。就性质而言,无论是直接研究还是间接研究,既有研究几乎均为个案式的定性研究或理论演绎式的逻辑推导,尚未通过大数据式的定量考察和系统梳理来展现村规民约司法审查的整体实践样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