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彤彤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高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推动力。 2016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6〕50 号), 强调对科研经费监管的必要性。2019 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 “进一步提高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占比,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1],对目前我国的科研经费监管体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看似进一步放宽的监管环境,是否能够真正提高科学研究人员的自主性,激发其研究活力,还是增加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风险,依赖于我国科研经费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高校科研经费列入公共资源监管,其目标是要实现政府财政支出的高效配置[2]。 公共治理理论通过不同主体间的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关系,提出主体多元、层级众多、中心广泛、公众参与的治理模式,使公共资源实现最优配置,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在公共治理的背景下, 高校科研经费作为重要的公共资源,同样需要政府、高校及社会其他组织机构发挥各自的监管作用,为其科学的使用提供保障。 因此,高校科研经费的监管需突破传统管理主体及单一手段的局面,参考公共治理理论的历史经验,发挥主体多元化,治理机制复合化及治理手段多元化的特性,使政府在公共性与市场性之间寻找平衡,探寻突破政策困境的具体路径,而高校在科研经费资源使用中达到效益最大化,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让科研成果落地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