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玥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个人信息泄露所导致的诈骗等问题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因为个人信息被泄露而导致的人员身亡事 故。痛定思痛,国家、社会和个人意识到了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所以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在2009年的时候后,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这是国家立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此次修正案相比于我国之前实施的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也依然存在着不足。在进步和不足分析的基础上提炼建设性意见,这对于立法完善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要讨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公民和个人信息两个基本概念。就公民来讲,其是一个法律概念,具体指的是具有某个国家国籍或者某个地区居民资格的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分析中,需要对“公民”进行明确的界定,即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的“公民”是否仅仅指的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从社会实践判断来看,其应该不仅仅局限于我国的公民,事实上任何人的个人信息均会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
就个人信息而言,其具体指的是围绕个人的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