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证据法的五个基本谬误

2021-07-12 15:09孙甜
消费导刊 2021年9期
关键词:证据法普通法谬误

孙甜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普通法系证据法的标准模型一直都是法学辩论的主题。这些概念模型虽然出于简单的生活原理,但却对现实世界影响深远。人类的行动和动机是由思想指导的,证据法现有的标准模型毫无用处,因为其法律解释非常复杂,分散了研究人员的注意力,并干扰了法律培训和学术研究。此外,这通常会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和混乱,有时会影响制度和立法的变化。

一、普通法系证据法的谬误一:统一性和通用性

将证据法泛化为法律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单个一般或跨学科领域是普通法系中的最常见的。正如萨耶尔所说:“其他国家没有它,只有我们制定并应用了这么庞大、复杂的政策。”一些评论家指出,没有与其他主流法律传统相似的学科分类,证据法的规则仅在普通法系中。随着司法的创新,刑事和民事案件也逐渐应用了证据法。同时,提倡证据法的观念,这种观念只存在于证据法的相关教科书中。实际上,证据法在新的普通法系中已经发展成为几乎完全独立的观点。

二、普通法系证据法的谬误二:认知性或规范融贯性

经验表明,认知性或规范融惯性可以为证据法的统一提供理智而一致的描述。因此,谬误2并不完全缺乏融惯性。相反,我认为一部统一的证据法应该在认知性或规范融惯性的基础上建立。法学的概念对于法官的审判当然非常重要。但是,将知识理论视为组织原则,证据法是非常困难的。这需要所有法律制度都无法接受的实践和理论成本,以及法律支持现有证据法标准模型的法律想象力。表观形态学可以为重要的证据法提供一致的概念框架,但是选择此方法并创建证据法的组合会导致更深的曲解。鉴于证据法受到刑事和民事起诉两个独立法律的影响,我们对确认这一理论是否会被削弱,这看似合理,它是具备批评精神而非流行观点的事实。在调查和研究方法方面,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律师和刑法领域的民法研究人员彼此学习,以尽可能理解审判或其他一般行动。法学问题谬误2被认为是证据法的主要谬误之一。该谬误不会让研究人员错失学习和理解法学理论的机会。不仅如此,进行测试的结果还可以为研究提供有用的观点,这确实教会了我们其他的能力。

三、普通法系证据法的谬误三:证据和(或)程序

普通法系证据法的谬误三认为适当地将流程和证据分界,实际上是不证自明、或不存在问题。证据法的程序和证据需要对所选主题进行更仔细和系统的思考,在课程设定中以满足他们对证据法的特定学习。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否认普通法系证据法的一般模型,并通过某些法律制度来引起人们对它的关注。根据《1984年英国刑事警察法》第76条,供述可采性、监禁保持沉默的权利等以一种零星的,非暴力的并被定为证据法。

四、普通法系证据法的谬误四:优先“辅助”法律

证据法谬误四不能仅归因于保守的一般概念证据法,它也对改变法律优先顺序和实践负责。但是,这种认知是对普通法概念的理解,在实际的利用过程其作用被夸大了。证据法包含一个目标,无论这些基本规则和法律如何,都有助于实现这些法律规范和价值。如果将过程方法的含义看作是通用工具,适用对象比较广泛,则证据法在一般意义上可以在几乎所有过程中都是相同的方法。普通法系证据法的概念得到应用,统一的科学理论相互补充。

就目前的目的而言,重要的是拒绝接受谬误4并保护基本法律地位,这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和法律依据产生重要影响,并以非常具体的结构来支持证据规则和规例而影响刑事案件的结果。

五、普通法系证据法的谬误五:(非)对称性裁判

同质性理论仅适用于民事案件,涉及刑事案件时则为谬误。当然,很明显,刑事案件中所有证据都归相关专家和律师所保存和收集利用,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证明标准。众所周知,起诉的必要性大于民事检察,刑事判决也有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特别是,在一般辩护案件和许多特定辩护案件中被告只需要提供有利证明即可。

证据政策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根据各自的情况解决具体的问题。我在这里仅以举例的形式提及。关键思想是,起诉和证据之间的系统性不对称是对刑事案件的最适当评估。程序的对称性是刑事裁判的例外,并不是常规。可以在民事案件中采用对当事人平等对待的普通法传统,但是如果谬误扩展到一般举证规则,则谬误被认为是对称的。只有具有不同系统的类型证据法才能清楚的指出谬误。

结语: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阐明执法者,立法者,决策者和执法专家如何思考刑事证据和程序问题。对于拥有不同目标的持有者,总体证据法模型很可能实现其目标。例如,在拥有现代证据法典的地区,主张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分解以及规范融贯性的观点,很难向律师和法学教授提供有助于判定刑事情况和民事证据的思想和标准,而且还必须接受当地的流行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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