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轩宇
检察机关在指控司尚国受贿细节时,多次提到以赵晴名义办理的一张尾号为1776 的北京农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赵晴信用卡”)。这张原本用来偿还欠款的普通银行卡,却在日后司尚国与赵晴的贿赂交易中“变了质”,成了两人间输送利益的工具。虽然这张信用卡最终“完璧归赵”,在司尚国使用了一年后又回到了赵晴手中,但却洗刷不了司尚国犯下的罪行。
赵晴是北京中创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负责人,虽然赵晴信用卡账户名是赵晴,但这张卡的实际使用人一开始却不是赵晴本人。
2012 年,赵晴与司尚国等人约好一起去北京大兴生物医药基地附近看房子。赵晴当时因故迟到,就请司尚国帮其垫付了2 万元左右的定金。几天后,赵晴特意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赵晴信用卡,往卡里存了2 万元,将该信用卡交给司尚国并告诉其密码。
虽然是赵晴的信用卡,卡里也是赵晴的钱,但基于此前赵晴欠了司尚国的钱,赵晴通过办理信用卡的方式归还司尚国为其垫付的购房定金本无可厚非,可后来随着双方交往的日益密切,当司尚国发出索要好处费的信号时,这张信用卡便成了承载收受和退还贿款的工具,而此时司尚国的持有和使用就变味了,从原本合法转变为非法,而信用卡本身也成了指控司尚国贪腐行径的有力证据。
2008 年北京奥运会之前,赵晴通过朋友结识时任石景山区国资委主任的司尚国,随后便通过各种方式接近司尚国,希望司尚国能够对其公司予以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