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问题分析与建议

2021-07-13 09:01
科技视界 2021年15期
关键词:跨省危险废物利用

贾 冰

(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210093)

0 引言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来源广泛,主要来自工业领域、社会源、家庭源等[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由于各个地区对危险废物的处理能力和需求各不相同,导致了危险废物在不同区域之间转移处置的需求。近年来,随着工业领域的快速发展,危险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加,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并委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的需求也在增加,危险废物在转移、处置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使环境风险升高,需严加防范[2]。

1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现状

1.1 危险废物转移量变化趋势

近年来,我国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处置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根据《2019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得出,2019年全国大、中城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4.643×107t,综合利用量2.367×107t,处置量2.483×107t,其中,产生量排在前三位的是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截至2018年年底,国内各省(区、市)颁发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共3220份,其中,江苏省颁发许可证数量最多,共421份。2018年,各省(区、市)危险废物持证单位实际收集和利用处置量排在前三位的省(区、市)是江苏、山东、广东[3]。

以苏北某市为例,该市2019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2.3×105t,利用和处置量2.4×105t,贮存量7×105t。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共32家,综合利用、填埋、焚烧及其他处置方式的处置能力共计31.772 t。统观全市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情况,产废企业自行处置利用量1.2×104t,委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利用量2.3×105t,其中委托本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量为14.4×104t,占59.5%,省内转移处置利用量为5.8×104t,占24.1%,跨省转移处置利用量为2.8×104t,占11.6%,委托市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共计8.6×104t,占35.7%,去向涵盖省内其他所有的地级市和周边的上海市、安徽省、河南省、浙江省。而该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2019年接收市外危险废物17.6×105t,占60%以上,除填埋单位外,其他单位接收市外危险废物量均超过50%,其中有的单位能力类别中的危险废物在本市无产生量,全部接收外地危险废物。

李平等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问题进行分析,2019年广西共计划转移出省3.12×105t,江苏等地共计划转移危险废物至广西1.09×105t;毕婷婷[4]对云南省危险废物转移现状及问题进行探讨,2012—2014年跨省申请转移的危废量逐年增加;罗佳妮[5]对宁夏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联动管理进行分析,宁夏2013—2016年受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从17件增长到67件,跨省转移危险废物从5 470.4吨增加到7.60×104t;孙诗睿等[6]对上海市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现状进行分析,2009—2015年上海市跨省市转移量年均增长率达到18.8%。

1.2 国内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应向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商经接受地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可以追踪危险废物流向,实现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有效监测危险废物转移的流向及动态,推动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与利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制度通过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活动进行事先审查和控制,有效防范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活动,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对区域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加强调控,优先满足本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同时也可以对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7]。

2 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存在的问题

2.1 区域利用处置能力与需求不匹配

国内各个地区普遍存在区域利用能力与需求不匹配的问题,有价危险废物利用能力过剩,难处理或是资源化价值低的危险废物却无人问津,大型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名录中新增的危险废物无稳定的利用处置方式,同时焚烧和填埋等最终集中处置设施的保障能力不足,“吃不完”和“吃不饱”现象同时存在[8,9]。以苏北某市为例,该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总处置利用能力超过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但是处置利用能力的类别与本市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不匹配,甚至有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类别在本市无产生量,而本市某类产生量占全市危险废物比例40%以上的危险废物,在本市的处置利用能力不足,另一种主要的危险废物在本市基本不具备利用能力,因此,导致该市转移至市外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和市外转移进入的危险废物比例都较高。

国内各地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差异明显,产废企业将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处置量增加趋势明显,危险废物如运输距离太长,可能产生较大的二次危害,而危废处置单位规划不合理可能导致经济效益较差,运行不良[10]。

2.2 产废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薄弱

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薄弱,在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环节管理不严,或不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处置等情况,甚至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处置倾倒处置,尤其是跨省转移倾倒处置。如企业未将危险废物进行申报,该危险废物就不可能进入合法处置渠道,只能通过非法途径进行转移处置,此类案件通常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违法成本低。

2.3 跨省转移流程复杂,周期长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应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转移申请后,于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该批准信息通报给相关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未经批准的危险废物不得转移。各省之间的沟通、生态环境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往往存在不及时的问题,需一个月甚至几个月后方收到复函意见。审批时间长、流程复杂造成了企业转移处置的困难。

3 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管理建议

3.1 合理规划,加强统筹

各地区应根据本地的不同情况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在摸清危险废物排放情况的基础上,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和布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发展适宜本地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适当控制能力过剩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保证本区域基础的、应急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运行。针对本区域主要类型的危险废物,做到优先本地处理处置,减少跨市跨省转移处理处置,实现危险废物的需利用处置量与利用处置能力匹配。

加强各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的统筹与规划,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地区依托邻近地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相邻区域通过开展区域合作,统筹规划和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减少危险废物长距离跨区域转移的环境风险。

3.2 加强监管,夯实责任

要加强各地区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以及利用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危险废物监管是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需实施最严格的监管措施。相关部门对非法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接收、倾倒、处置的企业依法严厉打击。区域之间建立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间的多部门联动和协作,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会商督办等制度,实现有效的遏制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处置等行为。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切实夯实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情况的申报,严格管控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的环境风险,任何人不得采用任何形式进行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选择经营单位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严格核实经营单位的资质、经营范围及能力等。

3.3 创新管理,简化流程

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流程,对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可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利用处置方式等实施分级分类审批。根据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理类别、处置利用方式等,降低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转移门槛,限制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处置。引导企业就近处置利用危险废物,限制远距离转移的许可范围和处置数量。

优化危险废物转移系统,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简化跨省转移审批流程,统一和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废物转移数据方面的对接和共享,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转移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4 结语

危险废物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有害影响,需严格管理,防范环境风险。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需求逐渐升高,转移处置过程中环境风险增加。国内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已建立并逐步健全,对危险废物实施全过程管理,但在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的管理方面仍存在需要完善和加强的地方。本文对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危险废物设施规划、危险废物转移监管、危险废物转移流程等提出建议,为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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