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晚清专利制度的演变过程

2021-07-13 00:42何巧郭晓宇
决策探索 2021年12期
关键词:晚清专利制度演变

何巧 郭晓宇

【关键词】晚清;专利制度;演变

专利制度是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以保护和促进工商业发展。国人的专利思想是随着沿海城市经济的发展而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本国实业和科技的发展。

一、起源——太平天国时期

洪仁玕作为太平天国后期的重要领导人之一,曾在香港、澳门等地接触到资本主义思想,对西方制度、科技文化方面有一定的学习和研究。1859年,洪仁玕将资本主义制度的移植和设想方案写进了《资政新篇》,在工商业方面提出对外开放通商的主张,鼓励发展工艺技术,将专利制度作为奖励工艺发展的条件。《资政新篇》中提出“兴车马舟楫之利”发明对其实行专利保护及“限满准他人仿做”,给予新型发明自创、自售的专利保护;对技术专利采取年限保护:“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家多,无益之物有责无赏,限满他人仿做。”洪仁玕的专利思想中提到“益民”,是指将获得专利的技艺运用到实践生产中惠及民众,这与现代化的专利思想趋同。

《资政新篇》中还将专利分为仿制技术和发明两种分别进行奖励和保护期限规定,有利于专利性质的科技奖励立法发展。但洪仁玕没有考虑当时中国的国情,直接将西方保护私人专利的制度移植到以儒家“天下为公”等思想主导的封建社会,注定了洪仁玕的专利权主张无法实施,只能停留在理论的层面。其提出的专利制度促进了私有制工商业的发展,传播了专利思想,为近代中国专利制度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曲折发展——洋务运动时期

伴随洋务运动的开展,官办、商办及官督商办等企业对国外工艺技术的引进增多,国内的一些新兴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如郑观应、薛福成等认识到国内工商业远远落后于西方,开始主张发展国内工商业,提高科技水平。郑观应在《商战》中提出用“赏牌匾以奖其技能”来鼓励工业发展,主张设立专利制度。1881年郑观应就上海机器织布局的发展向李鸿章上书:“查泰西通例,凡新创一业为本国所未有者,例得界以若干年限,许以专利之权。”“请宪恩酌给十五年或十年之限,饰行通商各口无论华人、洋人,均不得于限内另自纺织。”李鸿章应郑观应的主张对上海机器织布局的纺纱织布技术,向清政府奏请“十年专利权”,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例专利保护权实践。后这一权利逐渐被推广到轮船招商局、汉阳钢铁厂、南通大生纱厂、张裕葡萄酒公司等官商合办企业。

这一专利权是针对官商合办、有官方背景条件的企业,主要依靠资本和背景取得的专利权,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性质。“十年专利权”是在外国资本的刺激下,本土工业继续发展的情况下将外国专利移植后却发展成为行业垄断权。1882年10月,上海机器织布局获得专利后,外商纷纷在上海发展纺织工业,如:美商筹建纱厂、日本大阪纺织会社建立轧花厂等。外资设厂挑战了清政府的设厂专利垄断权,威胁到李鸿章为织布局奏请专利权的目的——“与洋商争利”,发展民族工商业,导致李鸿章等洋务派官员极力阻止洋商办厂。在清政府给予上海机器织布局10年专利权后,在1882年至1891年近10年间,中国境内没有出现过一家私人投资的新式机器生产的棉纺织厂,导致国内纺织业缺乏自由竞争,技术专利无法提高,工业发展缓慢。

“十年专利权”使得中国民族资本的机器纺织业得到初步发展,有力地阻碍了外国资本的进入,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传统生产力革新和民族工业发展。专利法不再停留在理论层面得不到实施,提高了国民的专利意识,但垄断性的专利权只能带来短暂的工业热潮。“专卖”制度的衍生,是对于西方工艺技术的引进进行仿制而非发明创造,只有行业的合理竞争才能激发工业技术的创造和革新。

三、规范创新——戊戌运动时期

1882年上海织布局的“十年专利权”开启了专利权实践的曲折道路,专利权的增多使得制定专利保护法成为晚清精英的共识。1898年维新派康有为在《请励工艺奖创新折》中提出发展专利制度能鼓励技术人才和本国工艺;请设专利要求与“十年专利权”类似,对革新工艺或发明给予科技奖励、专利售卖及年限。同年7月,光绪帝颁布了近代中国第一部专利法案——《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奖励科技领域有新发明、新创造的,将科技奖励制度化。《章程》共十二条,主要规定是:第一,凡能制造船械、槍炮而能超出西方各国旧有水平以上者,或出新法、兴办大工程而有益于国计民生者应破格优奖,并许以集资创设公司,专利50年;第二,凡能制造出外国旧时所没有之机器或旧用之物,授工部郎中实职,许以专利30年;第三,凡外国旧有各器械尚未传入中国,而有人能仿造成功者,授工部主事职衔,许其专利10年;第四,凡有著新书,发明专门学问并切实可用于今世者,可授以官职,所著之书享有专售权20年;第五,凡能捐赠款项兴办学堂、图书馆、博物馆者,均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第六,以上各种创造发明,均应由政府部门、地方当局考核认可后,方能发奖。《章程》中对于新发明、新创造、新发现的事物给予了不同的奖励和保护年限,将发明细分有助于科技奖励的规范性和公平性,有助于中国由传统工艺向科技转移,提升了国家和民众层面对于中国科技的重视程度。

《章程》中对假冒仿制技术专利提出:“若有抄袭陈言,冒认新书,私贩洋货,自称新器及兴办各事,捏报不实等情,自应从严驳斥……除撤销奖案外,仍当严示惩创。”奖惩方式保留了专利权中的专营性,更多鼓励了发明创造,以法律的形式保证科学技术的发展。“工艺专利”不再被官方所垄断,技术人才能从兴办实业、创新技艺中激发积极性。由于戊戌变法的失败,《章程》问世两个月后就被废除,没有得到有效的实行。

四、新旧变革——新政时期

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设立了专门处理经济及管理专利事务的机构——商部,将专利审核均上交商部(农工商部)下设的保惠司负责,专利审核开始走向程序性、规范性。1903年中美两国就美国在《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提出保护专利权要求进行谈判,清政府对于专利保护十分矛盾:不愿同意保护外国专利权但又需要发展本国科技专利权。清政府此前为了鼓励本国工商业发展,采取了设厂垄断的专利和保护科技发明的专利两种手段。

新政期间,清政府意识到垄断专利权不利于市场自由竞争,但为了快速发展工商业,仍采取专利政策手段扶持工业发展。1909年4月,湖南华昌炼矿公司采用新法新机器炼锑,清政府给予减税项和湖南境内10年专利。还有水利、电气等一些重要工业都享受政策专利保护,接着颁布《公司律》,掀起了国内办厂申请专利之潮。在《商务官报》中记载了47件专利申请案例,有部分因申请垄断经营权未被批准。专利制度逐渐褪去垄断性质,以技术创新为重。获得专利权的科技水平越发提高,如天津永丰屯设立化学公司制造铅粉等,“均极精细,实与洋货相等”。

清政府在新政时期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著作权律》等法规,主张劝商惠工、奖募创新。在签订《马关条约》后,西方列强要求通商口岸设厂制造权,在中国本土开展工商业,因此清政府实行的专利保护和政策扶持为内振实业、外争利权。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公司得到专利保护和减税扶持,办厂垄断但其发展缓慢,技艺偏向于仿制,水平参差不齐。清政府实行新政期间,学习西方制度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势力注重技术创新,虽想摆脱垄断权但效果不佳。新政时期清政府的权威性已日趋下降,对于专利权的性质概念一直比较模糊,把专利等同于奖励、垄断,实行专利权更糅合了官僚主义思想。

五、意义

中国近代专利制度开始于太平天国时期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提出建立专利制度的理念。专利思想的目的是鼓励工艺创新,本质是保护个人创新成果。随着洋务运动的发展,为满足国内工商业发展的需要,清政府从政策法规方面提出仿制西方专利制度,“十年专利权”使得专利制度效用出现畸形,违背了专利权的立法原则,但也鼓励了工艺的仿制和创新,推动了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戊戌变法时期,光绪帝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中明确不准外国人获得专利权,奖励仿制技术工艺。专利垄断后不利于工业竞争发展,导致工商业发展缓慢。晚清新政時期,建立的专门处理专利事务的部门——商部,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著作权律》等法规,掀起了国内申请专利的浪潮,但商部只负责审核专利案例,没有进行专利保护及核实相关专利技术能否实施制造。

晚清专利权是清政府为了集中资本和技术力量,与外国资本进行激烈的竞争,同时能规避国内进行资本斗争。专利制度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保护发明者的科技创新而独享的利益,清政府颁布的专利法规更倾向于利用科技专利发展工商业,而忽视了专利本身的科技私有性。晚清专利制度的发展对于中国建立现代化的专利制度起到了推动作用,专利权的内容夹杂了传统的实用功利性和新政时期清政府试图改变专利权的垄断性,清政府的腐败和历史局限性使得晚清专利制度只能在艰难中缓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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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分别为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广华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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