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构建探讨

2021-07-14 18:14:10陈赛汉
锦绣·下旬刊 2021年7期

摘要:《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从对被监护人“他治”为主转变为被监护人“自治”为主。但该规定仅是个框架,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不足之处亟待完善。为适应中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增长的国情,针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不足的部分,通过对意定监护监督的程序设计的研究,对该制度进行细化与改善。

关键词:意定监护;意思自治;监护人;监督人

《民法典》吸收采纳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法律共同体也在不断研究、探索中,以推进完善意定监护制度。本文旨在讨论意定监护中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相关可取经验,希望能够使我国意定监护制度不断细化,推进意定监护制度的健全。

一、对意定监护实施监督的法理基础

(一)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监督

意定监护制度为监护制度打开了一扇自由的窗口,但也需要一把枷锁来限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倘若没有监督机制,那么意定监护的监护权往往会被滥用,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达不到意定监护制度设立的本来目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监督,法律也仅仅是一纸具文而已。

(二)意定监护本身的特殊性

意定监护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履行监护职责。换而言之,意定监护合同的履行开始时间恰恰是一方当事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时。此时的一方当事人已经失去了制约另一方当事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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