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杰
摘 要: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对于不动产买卖,至关重要。由于不同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中某些概念的内涵或外延存在不同理解,时而会出现查询申请被拒、查询范围受限或超范围利用的现象。文章针对不动产登记档案日常查询实践中遇到的部分复杂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充分发挥物权登记公示作用的建议,旨在为进一步规范、便捷地开展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提供思路。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数据共享;登记档案
在不动产买卖等活动中,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物权法》明确规定“不管是权利人,还是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对登记资料进行查询或者是复制,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构必须积极地配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以下简称《细则》)的第九十四条至一百零二条中,都详细记录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方面的内容。虽然《细则》在《物权法》及《条例》的基础上解释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的相对定义,确定了相应的查询方法、程序,但没有做出具体的介绍,造成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中遇到一些较为复杂的情况时存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现象。
2018年3月2日,我国开始实施《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细化了法定查询主体,明确了“依法、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安全保护措施,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带来了极大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