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世柱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有云:“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个体的实践不断扩大了人类的活动领域,而枷锁的对象也由人身发展到财产,最后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掌控便轻松达到目的。去除枷锁显然不可能,但对于枷锁范围的界定却十分必要。捍卫个人信息成为公法尤其是私法领域捍卫自由的具体体现,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撰的一大亮点。
在《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缺位的情况下,刑法率先而行,《刑法修正案七(2009)》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后的《刑法修正案九(2015)》将其犯罪主体由国家机关及其人员这一特殊主体拓展至普通主体,并将法定最高刑由3年提至7年,加大了打击力度。
然而,公法的力量有限。除非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否则一般侵权行为很难进入刑法的视野。个人信息属于私人利益的范畴,除了公法从“点”的层面的国家维护,更需要赋权个人从私法“面”的层面进行自我救济。
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技术赋予了数据价值,利益背后法律底线不断被突破,逐渐敲醒人们加强个人信息自我保护的警钟。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7年的《民法总则》,先后明确宣告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禁止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相比刑法规制,民法规定显得有些姗姗来迟,但对于个人信息的规范由公法保护到私法救济,无疑是巨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