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刘涛
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在积极贡献清洁、高效能源的同时,也要高度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通过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洋油气行业良好做法接轨,统一海洋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标准,可以有效提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防止海洋污染贡献力量。
随着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日益严格,以及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有必要对比分析海洋石油与船舶在排放生活污水标准方面的异同,思考并解决监管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进一步加强海洋油气行业的环保管理。
目前,国内海洋设施外排生活污水标准主要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GB4914—2008)(以下简称GB4914)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以下简称GB3552)。由于两个标准在分级管控和排污浓度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造成我国海洋石油开发行业的固定设施如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与属于船舶管的油田作业船舶在同一海域执行不同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情况,以及属于船舶管理的移动式钻井平台在航行状态与钻井状态执行不同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等问题。上述情况与国际上海洋油气行业普遍参照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改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以下简称73/78公约)管理的做法有较大区别。
GB4914中生活污水定义为“由海上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区的厨房、洗手间排出的含有洗涤剂的污水,厕所排出的含有粪、尿的污水以及医务室排出的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