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记者 侯劲松

>>1996年7月,上海长宁法院举行“十八岁成人意识”法律讲座,邀请专家为少年上课。 作者供图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开先例,成立全国首个少年犯合议庭,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法惩罚和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有机结合。这是一个划时代的改革性尝试。
长宁经验为最高人民法院开展顶层设计、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提供了可靠的实践依据。同时,在全球少年审判领域与各国相互交流借鉴,为推进中国少年司法工作发展作出了独有的贡献。
上世纪80年代的“严打”初期,青少年犯罪率从1977年的53%上升到65%,成为社会治安的一个顽症。而且,一些青少年实施一次犯罪后,如不进行有效矫治,很容易再次犯罪,有很多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正是他们未成年时期犯罪行为的延续。
1984年10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一次讲话中,深刻指出:光打不行,还要抓综合治理,教育挽救那些失足的青少年。
当时,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不加区别,查明事实后即定罪量刑,且有时存在量刑畸重的现象,审判效果往往不能尽如人意。
惩罚不是目的,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以教育挽救为主。
长宁法院经过调研,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必须要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和所处的特殊阶段,采用有别于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方式方法,以专门化的审判方法、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