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呈(玉林师范学院商学院 广西玉林 537000)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与高管的追求目标不同,股东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高管追求丰厚的薪金报酬、社会声誉等个人利益。薪酬是股东为激励高管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而设计的契约制度,包括经营业绩的货币薪酬和高管持股激励机制,可以有效缓解高管与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高管是为公司和股东利益服务的利他主义者,其行为受社会、成就动机、薪酬制度的驱动。股东与高管之间存在着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高管追求个人利益,损害股东利益”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股东给予高管股权激励,高管利益与股东利益趋同,高管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会减轻,委托代理问题得以缓解。高管权力越大,在公司的话语权越大,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可能存在的不完善,导致高管有足够权力自定薪酬,此时薪酬激励并不能缓解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成本等问题,容易造成高管为个人利益而利用自身权力进行寻租,影响公司决策、操纵业绩信息等。高管薪酬契约与公司业绩信息质量是上市公司考虑高管薪酬激励政策的依据,由于代理冲突的存在,运用内部控制机制保障高管薪酬激励计划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提升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是当前亟需解决的。
作为公司的经营者,高管掌握着实质性的权利,但公司的剩余利润由股东享有,高管只享有薪酬,这导致高管对自身薪酬契约的设计有实质性影响,通过操纵薪酬委员会、推荐和聘任董事等,干预薪酬契约的制定以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