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海平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的义务。〔1〕参见王泽鉴:《不当得利》(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2 页。时至今日,不当得利依旧是民法学界研究的前沿领域,该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学者们对其研究的积极性使其实至名归地成为民法殿堂中最璀璨的明珠之一。
通常意义上,不当得利往往发生于两个民法主体之间,而不涉及第三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处理与分配仅限两人之内,直接套用不当得利法上关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争议解决模型便可解决此类问题。二人间不当得利问题在学界几乎已经形成了统一观点。而另外一种情况则复杂许多,即受损和获益的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常见的类型如甲对乙银行撤销支票的委托付款,乙银行的职员疏于注意,仍对持票人丙付款〔2〕参见王泽鉴:《不当得利》(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1 页。;甲欠乙5 万元债务,乙同欠丙5 万元债务,当甲债务到期请求向乙清偿时,乙指示甲直接向丙为清偿,甲清偿完毕后,乙发现自己欠丙之债务已经于两月前清偿完毕,等等。上述事例中有三方当事人牵扯其中,此种情况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何分配和处理就构成了理论上颇为复杂的三人关系不当得利问题。
三人关系不当得利被Reinhard Zimmermann 教授称为“遥远晦暗角落的令人生畏的灌木丛”〔3〕See Reinhard Zimmermann.The law of Obligations-Roman Foundations of the Civilian Tradi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p.892.,Daniel Visser 教授称其极为“桀骜不驯”〔4〕See Daniel Visser.Searches for silver bullets:Enrichment in three-party situations.in:Unjustified Enrichment:Key Issue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526.,可见其研究之困难程度与理论上之晦涩艰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