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鑫
基于秘密卡特尔隐蔽性高、侦查难度大、主体协同性强等特点,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于1978 年创制了“宽恕制度”(leniency program/policy)〔1〕所谓宽恕制度,是指“通过免除或减轻较早与竞争主管当局合作的垄断协议参加者的法律责任,促使违法者主动向竞争主管机构报告所涉违法垄断行为,以节约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增强反垄断法的威慑和预防效应”的制度。洪莹莹:《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中国实践及理论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15 年第5 期,第92 页。,旨在从内部及时发现、瓦解卡特尔,提高执法效率,对卡特尔成员起到威慑作用。事实上,“leniency program/policy”的中文翻译在我国学界并未统一,现有的研究成果采用“宽恕制度”“宽大制度”“宽免政策”等表述用以指称,由于上述语词的含义基本上是等价的,故本文选择统一使用“宽恕制度”一词。
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发布,宽恕制度被纳入其中,随后相关执法机构也相继出台了细化的执法规定。但制度之借鉴或法律之移植可能存在与既有法律土壤不相适应、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健全即进行移植等问题。〔2〕参见信春鹰:《法律移植的理论与实践》,载《北方法学》2007 年第3 期,第12~13 页。而且,目前学界对于宽恕制度的研究仍然主要聚焦于宽恕制度的理论基础〔3〕关于宽恕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代表性论文有娄丙录:《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效保障》,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 年第5 期;吴汉洪、孙耀祖:《反垄断领域中的宽大政策:实践、理论及中国的对策思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 年第4 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