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慧
“第三支柱”概念源于世界银行在 1994 年提出的养老金体系改革的三支柱模式,系指个人主导的自愿建立的完全积累型个人养老金计划。根据我国学术界第三支柱概念探讨的现状,〔1〕学术界对于我国第三支柱的概念达成了一定共识,即以个人为主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仍有一些分歧,狭义范围仅包括享受税收递延优惠政策的商业养老保险,如朱俊生《完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政策环境》、范堃等《基于目标替代率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限额优化研究》;广义上包括凡是以养老为目的、依托于第三支柱个人账户的所有金融产品,如董克用《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路锦非和杨燕绥《第三支柱养老金:理论源流、保障力度和发展路径》。本文采取的第三支柱概念更倾向于广义范畴。本文从制度角度分析,养老金第三支柱制度系以养老为目的,以个人为主导并以个人账户为载体,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完全积累型养老金制度。2018 年在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 22 号,以下简称《通知》) 中,〔2〕《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89866/conten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 年4 月2 日。明确了为推进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为试点,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