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沛宏,张博雯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2488)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党提出了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在省级及最高院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完善法官惩戒制度。另一方面,《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拥有对全体公职人员的调查权与监督权,监察委员会成为权力更统一、覆盖面更广的惩戒主体。因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应最大限度地保障被追诉法官的合法权益,降低法官被追诉之风险,探索建立惩戒委员会与监察机关工作衔接机制成为必由之路。但均有惩戒作用的两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同时运行必然会导致权力分配的冲突,成为精准惩戒的掣肘。因此,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使二者有序衔接、有效运行,成为完善法官惩戒制度的重要保障。
随着2021年教育整顿不断深入,媒体频频曝出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其中不乏法院系统的员额法官。刮骨疗毒、惩前毖后十分重要,只有依据合法的程序对法官做出相应惩戒,方能恢复司法在民众心中的权威。回顾历史,在呼格案、莫兆军案等严重损害司法形象的案件中,法官惩戒程序性、合法性及审查标准都严重缺失,这些法官因此受到许多超出应有限度的惩戒,甚至付出了葬送职业生涯的代价,破坏了司法形象。可见对于员额法官的惩戒不仅关乎法官自身的职业前途,还对司法形象和公信力的维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