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震

元朝时期的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然而,这种统一是建立在强力军事镇压基础之上的,这就导致它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十分尖锐。因此,在元朝统治时期,“盗贼”蜂起,极大地动摇了元朝的统治。
“盗贼”罪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犯罪中最为普遍的犯罪类型。在中国古代,“盗”与“贼”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相互关联的犯罪行为。所谓“盗”,即“取非其物谓之盗”(《晋书》,中华书局,1974年,第928页),依据在犯罪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古人把“盗”分为“强盗”和“窃盗”。凡使用暴力而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谓之“强盗”。《唐律》中《贼盗律》“诸强盗”条“疏议曰:强盗取人财。注云:谓以威若力,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胁,而劫掠取财者,‘先强后盗’谓先加迫胁,然后取财;‘先盗后强’,谓先窃其财,事觉之后,始加威力如此之例,俱为强盗。”(《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第357页)凡以秘密手段非法获得公私财物而不与当事人发生正面冲突的行为谓之“窃盗”。《唐律》中《贼盗律》“诸窃盗”条“疏议曰: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唐律疏议》,第358页)所谓“贼”,则指“杀人不忌”(《左传纪事本末》,中华书局,1979年,第475页)及“逆乱者”(《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23页)。
然而随着阶级斗争的不断尖锐,在“盗”与“贼”罪的量刑上,出现了明显的轻“盗”重“贼”倾向,《唐律》中《贼盗律》“诸强盗”条表现的已经非常突出。它首先把“谋危社稷”的“谋反”“谋叛”“谋大逆”作为“贼盗”罪的重点打击对象,对于“持杖行劫”的“强盗”罪也列为重大犯罪,但只有杀人伤人者,才处以死刑,而“窃盗”罪的最高刑罚是加役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