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救护车优先通行的对策研究

2021-07-28 18:09王震刚
速读·中旬 2021年5期
关键词:救护车对策

◆摘  要:救护车的优先通行与群众的生命安全、健康保障、日常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也是国家及城市应急管理的基础保障。本文试从法律法规完善、政府重视程度、道路配套设施建设、警示装置作用、宣传保障等五个方面,揭示影响救护车优先通行的原因,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保障救护车优先通行的对策。

◆关键词:救护车;优先通行;原因;对策

救护车是指用于紧急医疗服务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的机动车辆。院前急救是保障城市居民生命健康的关键一环,而作为院前急救必要载体—救护车的优先通行权能否得到保障,则是实现院前急救充分有效的前提。以苏州为例,根据《2020年苏州市区院前急救数据报告》,2020年苏州市急救中心共接听电话36万余次,比2019年增加了19.7%。市区院前急救出车12万余次,平均每天出车335次。救治患者约10万人次,其中危重病人数1万多人次。然而,当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呈现继续迅猛增长态势,城市道路交通拥挤状况越发严峻。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21年3月,我国汽车保有量突破2.87亿辆,有72个城市超过100万辆,33个城市超过200万辆,6个城市超过300万辆。以百度地图发布的《2020年第三季度中国城市拥堵榜单》城市不分类拥堵排名,重庆、贵阳、北京、青岛、昆明、上海、长春、西安、广州、武汉等前10名的城市,通勤高峰实际车速最快不超过26.53km/h。在这一大背景下,城市救护车的通勤高峰时段行驶速度必然受到很大影响,加之通过百度搜索会发现阻碍救护车优先通行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深入分析影响救护车优先通行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影响救护车优先通行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

对救护车的优先通行权,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各地卫生管理部门院前急救相关规定中均有涉及,但从总体上看,还是不够健全。在通行规定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53条规定了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第43条关于超车的规定中,也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不得超车的表述,但这些规定对其他车辆和行人如何避让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还是不够明确。并且,在现实通行中,由于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因让行救护车而产生的诸如违反交通信号灯、违反交通标志、轧越禁止标线等交通违法行为免责的权威性规定,也造成了其他交通参与者可能出现不敢让行的问题。在对影响救护车优先通行行为的处罚方面,对于情节较为轻微、未出现严重后果的,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往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则会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这样的规定并未对过失阻碍和故意阻碍救护车优先通行的行为进行分类规定,同时也未与行为后果挂钩,极有可能导致处罚畸轻、过罚不当,达不到教育警示和处罚震慑的效果。

(二)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尚有不足

救护车与警车相比,没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依托;与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相比,更多地是处置市民个体问题。当城市出现重大应急情况时,救护车的优先通行,往往借助警车、消防车和工程抢险车的“余威”,就能很好的发挥作用。所以,目前部分政府及相关部门,还未能站在健全国家及地方应急体系建设的高度,认识到救护车是承担国家及地方应急保障的基础力量,是保障群众生命健康的关键一环。所以,在救护车优先通行的保障方面,往往缺乏地方性顶层设计,涉及救护车的资金投入、通行保障、部门联动尚显不足。

(三)道路配套不够完善

我國部分城市在道路规划建设及配套设施的完善方面,缺乏对救护车优先通行问题的考虑,往往将救护车的优先通行与消防通道混为一体,目前仅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设有明显的应急车道,而在其他区域如何保障救护车的优先通行缺乏具有专业性、前瞻性的规划,特别是对路段、路口应急通道缺乏有针对性地设计,可移动、可变换的道路隔离设施应用还不广。在这样的背景下,随着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加,有限的道路资源尚难满足社会车辆的通行,救护车的优先通行就更难保障了。

(四)警示装置作用不够突出

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由于行驶路线、方向、速度都是遵照急救任务的要求,因此,对于其他交通参与者必须要进行明确的警示。目前,救护车的警示器材就是警灯和警报器。根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救护车安装“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和蓝色回转式标志灯具,音调声压级为110dB至115dB,并且要求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要视交通情况断续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夜间12点后,除特殊需要和特别紧急的情况以外,不准使用警报器。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警灯和警报器的使用和安装,但是也带来了一个实际问题,就是目前的警灯和警报器还满足不了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行驶不确定性的需要。例如,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行驶路线不固定,转向时由于转向灯光偏小偏弱,更有救护车驾驶人在行驶中习惯使用危险警告灯(转向灯“双闪”功能),这样,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注意力就容易被警灯所吸引,很难及时判断救护车的转向意图,也就无法及时做出避让的动作。

(五)宣传保障不够到位

一方面由于宣传的不到位,很多交通参与者还不知道在通行中如何采取正确的方式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例如,有多车依次停在路口同车道停止线处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时,遇后方救护车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方式让行,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方法。同时,一旦因为让行造成交通违法行为,被技术监控设备摄录,还没有更便捷的方式去消除交通违法记录。这些都是很多交通参与者面临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个别交通警察或者辅警在路口、路段指挥时,还缺乏对保障救护车优先通行的重视,缺乏教育引导其他交通参与者避让救护车的积极性。再有,一些地方还存在“黑救护车”。这些车辆缺乏基本专业设备,缺少专业医护人员,甚至无法消毒,却在大医院周边招揽生意,专门从事转运长途病人,并从中谋利。此类黑救护车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通行秩序,损害了正规救护车的声誉,降低了交通参与者对救护车优先通行的支持态度。

二、保障救护车优先通行的对策

(一)健全细化保障救护车优先通行的法律规范

要在现有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健全和细化。一方面,要突出体现多层次的特点,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里面均应有明确体现保障救护车优先通行权的规定。另一方面,要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保障救护车优先通行权方面的职责,细化道路交通参与者对于避让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的义务性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任,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并将不同场景的不同避让措施予以明确规定。

(二)提高政府重视程度

各级政府应当提高认识,真正从保障群众生命健康的立场,以及从国家和城市应急管理基础保障的高度去把握保障救护车优先通行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健全院前急救体系,科学设置急救网络,加大财政投入,推动规划、卫生、交通、公安等部门齐抓共管、同频共振、协同保障。

(三)加强道路配套设施建设

道路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将保障救护車的优先通行问题纳入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全过程,结合城市道路实际情况,开辟应急车道,或者利用城市快速公交系统、公交专用车道、非机动车道,配以突出明显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作为救护车应急行驶通道。在对新建项目开展交通影响评价过程中,要明确对救护车优先通行保障方面的要求。对已有的道路及附属设施,要及时发现影响救护车应急行驶的安全隐患,积极协调财政、建设、交通等职能部门,通过对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改造、增建,消除安全隐患。另外,要注意信息化、科学化、智能化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积极推进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提高车路协同水平,更好地保障救护车的优先通行。

(四)增强救护车警示装置效果

对于救护车的警示灯具和警报器,在现有规定安装和使用的基础上,再根据其具体使用环境、特点,增加辅助警示标志,满足其行驶不确定性的要求,促使周围交通参与者,能够清楚地判断出救护车驾驶人的行驶意图,从而更好地、更有针对性地进行避让。例如,可以在现有警示装备的基础上,增设具有一定识别面积的发光转向指示灯,也可以增加语音转向自动提示的功能,以便其他交通参与者更好地通过视觉和听觉进行判断,实现及时有效让行。

(五)加大宣传力度和优先通行保障

一方面,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救护车优先通行的宣传力度,将交通安全宣传与院前急救知识宣传相结合、固定日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传统宣传手段与新媒体宣传手段相结合,借鉴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成功经验,树立全民“为急救车让行,就是为生命让行”的理念,提升交通参与者让行救护车的意识。另一方面,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联合对违法上路的黑救护车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救护车良好声誉,更好地获得群众的支持。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辅警要充分认识保障救护车优先通行对于国家和城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在执勤执法中,注意保障执行急救任务救护车的优先通行,积极主动指挥引导其他交通参与者进行避让;紧急情况下,应当使用警车、警用摩托车进行引导通行;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罚影响救护车优先通行的行为,简化因避让特种车辆而产生交通违法记录的消除手续。

三、结语

救护车的优先通行与群众的生命安全、健康保障、日常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也是国家及城市应急管理的基础保障。因此,保障救护车的优先通行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每一名交通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只有健全细化相关法律、提高政府重视程度、加强道路配套设施建设、增强警示装置效果、加大宣传力度和通行保障,就可以加大对救护车优先通行的保障,切实提升院前急救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政司.WS_T.292-2008.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

[2]新科网.2020年第3季度中国城市交通报告:城市拥堵排名.[EB/OL].(2020-11-22).http://www.xker.com/a/38595.html.

[3]赵荣国、刘田林.“黑救护车”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J].北京观察,2010(09):54.

作者简介

王震刚(1976.09—),男,河北景县人,大学本科学历,讲师,研究方向为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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