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二分立法模式的确立与坚守

2021-07-28 06:32:12贺涛
编辑之友 2021年1期

【摘要】视听作品有两种不同的著作权立法模式,即视听作品一分模式和视听作品+录像制品二分模式。作为作者权体系国家,我国著作权法从一开始即采用二分模式,并一直沿用至今。随着视听产业的创新和发展,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概念与规则已不适应实践需要,急需修改和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应坚持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二分立法模式,并通过重构视听作品独创性标准解决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认定难题。

【关键词】视听作品 录像制品 著作权法 二分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G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1)1-081-06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1.1.012

2020年4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外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著作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说明,为了适应新技术高速发展和应用对著作权立法提出的新要求,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适应新形势等问题,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同时也恢复了之前删除的“录像制品”的规定,采用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二分立法模式。2020年8月1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及2020年11月11日最终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都采用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二分模式。①《著作权法》草案关于视听作品的规定,尤其是录像制品的“先去后留”,反映出我国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中对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立法模式仍有较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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