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GIF动图的版权规制路径

2021-08-02 04:19陈全真
编辑之友 2021年2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竞争

【摘要】目前GIF动图已成为颇受大众欢迎的观看方式,其进一步分流了新媒体视频的客户,一定程度上对既有的赛事节目版权利益格局造成了冲击,对体育赛事版权被许可方形成了竞争效应。对此笔者建议,应在区分竞争主体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规制路径,网络用户的非商业性利用应归为私人复制或合理使用范畴;而对于平台经营者的商业性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相关司法解释应顺应互联网版权产业的发展趋势,将法定许可制度做扩大解释,以便其适用范围扩张至互联网平台,将体育赛事GIF动图的使用归为法定许可使用范畴。

【关键词】体育赛事GIF动图 版权利益格局 竞争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1)2-090-05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1.2.013

随着智能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用户对信息的生产和传播参与度日益提高,这在体育赛事GIF动图的制作和传播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1]GIF(Graphics Interchange Format)动图的原理是将多幅图像通过无损压缩技术保存为另一格式的图像文件,这是一种介于视频和图片之间的新的图片格式。体育赛事中的GIF是指图片制作者通过选取赛事节目各种精彩瞬间,包括精彩进球、战术配合、球员高超的球技以及动作表情等,再通过软件将图片合成动图,进而呈现给观众的连续画面。

GIF动图的短时性既能体现赛事中的精彩片段,也符合当代用户的快速消费需求,因而成为传播赛事内容的重要方式。GIF作为一种介于视频和图片之间的图文格式,相较于静态图片,其体积小、质量高、动态化,更易达到幽默和其他特殊效果;相较于视频,GIF动图在加载过程中对网速和数据流量的要求较低,浏览一分钟视频至少需要5M~10M流量,而合成的GIF动图只有不到1M。与体育赛事节目相比,GIF动图只是截取精彩瞬间,几秒钟即可看完。GIF动图能让受众在最短的时间内直接看到最精彩的瞬间,最大化地利用了碎片化时间,满足了大量忙于工作或生活而没空看体育赛事的观众的需要。此外,目前我国智能手机的使用率接近75%,移动设备的高普及率,使得短视频、GIF动图等更为轻快的观看模式变得愈发受欢迎,相比PC端,GIF动图在智能手机上观看更加方便,体验效果更好。[2]

这样一种颇受大众欢迎的体育比赛观看方式,其实已触动了新媒体互联网公司的版权利益链条。一方面,流量资费的不斷下降、体育赛事AR和VR技术的提高、GIF动图制作的低成本、国内短视频APP的快速发展,更是加速了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另一方面,国内新兴互联网公司通过支付天价版权许可费购入热门体育赛事的转播权,部分互联网平台以及网络用户通过视频录制软件,在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上截取图片,制作、剪辑成个性化的GIF动图,然后用于平台经营或上传至社交媒体,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新媒体平台的用户数量,支付的巨额许可费成本无法收回,严重损害了体育赛事转播方的合法权益,对国内体育产业造成了不利影响。继短视频之后,GIF动图又分走了不少新媒体视频的流量,但GIF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体育赛事GIF动图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其对既有的赛事版权利益格局造成了什么影响?直播画面上截取GIF动图是否侵权?这一系列问题都亟待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虽然是基于互联网技术推动下主动性的制度变革,[3]但遗憾的是立法机关并没有在本次修法中解决GIF动图的版权问题。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下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应在充分了解体育赛事GIF动图的产生和传播过程的基础上,判定其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以及对目前体育赛事版权利益链的竞争效应,划分版权利益归属,形成合理的版权配置模式,为当前国内体育产业混乱无序的竞争态势提供应对之策。

一、体育赛事GIF动图的版权竞争效应

1. 体育赛事GIF动图的可版权性

事实上,GIF动图的版权问题,始终是一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和第4条的规定,需综合考察体育赛事节目画面是否满足可复制性、独创性和固定性。[4]首先,由于录像机和摄屏技术的使用,体育赛事节目可轻易被记录、录像并复制发行,截取GIF动图的行为说明体育赛事节目具有可复制性和固定性,这也印证了司法判决中一些论证具有商榷的余地。如中超联赛直播侵权案,二审判决认为涉案两场赛事公用信号承载连续画面不具有固定性,只有在赛事直播结束后才符合固定性要求。其次,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虽采用的是著作权—邻接权二元保护模式,但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的有无或高低并不影响GIF动图的版权保护。原因在于,若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可归为视听作品,[5]截取的GIF动图具有独创性,若体育赛事节目不具有独创性或独创性较低,那么可归为录像制品,基于录像制品而截取的GIF动图依然属于复制行为,后续上传至网络空间,也仍然侵犯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无论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均不影响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对其主张权利。

2. 既有的赛事节目版权利益格局被打破

在多媒体时代,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以及相关利益的实现有多种途径,但主要源自高额的版权许可费以及收取投资方的广告费。传播主体一般花费巨额资金购买体育赛事节目的转播权,一方面通过转化赛事直播节目,自制冠名节目并植入衍生品,再由电商平台售出实现资本变现;另一方面通过自建平台吸引观众观看体育赛事,吸引广告商投资,收取广告费用。与赛事节目的传播主体不同,体育赛事GIF动图主要依靠社交软件、球迷论坛等进行传播,传播主体主要是网络平台和用户。网络平台一般通过文字与精彩瞬间GIF动图的结合来进行赛事报道,网络用户一般是在球迷论坛或者门户网站上进行评论时,添加精彩瞬间的GIF动图。如一场NBA总决赛正在进行,国内知名直播平台直播吧在“文字直播”栏目中对该比赛进行文字直播,当比赛激烈时,直播员会发出GIF动图并辅以必要的文字解说,球迷点击动图即可观看精彩瞬间。事实上,这场比赛可能是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或者其他互联网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文字直播平台的GIF动图均来自对视频画面的分割或截取,这无疑是平台的一种经营性行为。

体育赛事活动中,赛事主办方通过授权转播方赛事直播获取高额许可费,被授权方通过独家直播吸引用户已成为一种成熟的商业模式,但近几年不但截取直播信号的行为对既有商业模式产生了威胁,且截取GIF动图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赛事直播节目版权利益链条造成了冲击。在体育赛事GIF动图出现之前,球迷用户只能通过赛事节目版权的被许可方即某赛事直播平台进行观看,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用户数量得以维持,相关市场利益一般都能顺利实现。若GIF动图被某一网络平台大量使用,会造成球迷用户逐渐习惯以文字直播+GIF动图的形式欣赏体育赛事。如果各媒体平台纷纷采取文字+GIF动图赛事报道方式,必然会分流体育赛事节目附载广告的受众,损害转播方或节目制作者所附载直播画面上的广告价值。NFL联盟曾出台规定,禁止球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比赛视频和GIF图片,违者将会被处最高10万美元的罚款,这显然是NFL联盟针对下降的收视率推出的挽救性政策。另外,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的版权规定也非常严格,里约奥运会期间,一位Twitter用户在发布了三张GIF动图后,竟被Twitter终身禁号,也让人们意识到GIF动图快速传播背后不可避免的版权问题。这对花费巨额资金购买赛事直播节目版权的直播平台来说,无疑会造成较大的损失,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在绝大多数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在认定竞争损害之前,会首先界定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即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所面向的消费群体是否重合,商品或服务是否可以互相替代。由此可见,球迷论坛、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与享有赛事节目转播权的互联网直播平台存在着竞争关系,前者已逐渐打破了后者长期的利益垄断格局。

3. 竞争效应的主体区分

如前所述,体育赛事GIF动图本质上是赛事节目画面的复制,以动态图片的形式在互联网门户网站和球迷论坛上传播,传播的主体也仅限于网络用户和平台经营者。如果不区分使用主体,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长期选择新媒体平台观看赛事节目的观众数量,对体育赛事节目传播链的分化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事实上,如果仔细推敲其中的竞争关系会发现,这种分化作用并不是二者共同造成的。体育赛事节目领域的利益格局十分稳固,普通消费者并没有加入的机会和欲望,反而是网络平台经营者对GIF动图的使用直接触动了赛事节目的版权利益链条。对比二者对GIF动图的使用可以发现,网络用户使用GIF动图,目的在于发表评论、交流看法,具有随机性、碎片化、个别化特点,即便GIF动图来源于体育赛事节目画面,属于复制和传播行为,但由于是个人使用,不具有盈利目的,這种使用行为并未对既有的利益格局造成实质性影响,[6]因而不具有版权法意义上的可归责性。此外,结合《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来看,著作财产权所控制的行为集中于经营者未经授权的商业利用行为,对于消费者或公众基于个人研究、学习或欣赏的使用行为,并不加以限制。与用户对体育赛事GIF动图的使用不同,平台经营者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对体育赛事节目稳固的版权利益链条造成了冲击。倘若某平台采用文字+GIF动图的形式对体育赛事进行详尽的报道,以往只能通过赛事直播或回放观看体育赛事节目的球迷用户,现在可以文字+GIF动图的形式欣赏比赛,即便体育赛事GIF动图是无声的图片,但一般都可还原比赛的精彩瞬间,进而达到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同样的观赏效果。此外,节省流量是GIF动图的一大优势,体育赛事GIF动图的出现,至少在一部分球迷用户那里产生了替代效应,它将原本属于媒体直播软件的用户分配给了门户网站和球迷论坛,进而导致赛事直播或录像的地位降低。

体育赛事GIF动图的传播和复制,对于不同的使用主体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即不宜在同一法律制度内解决GIF动图的版权保护问题。至于经济法或竞争法应如何界定这种竞争,是进一步维护,还是迎头打击,不应一概而论,需结合市场需求和产业利益来综合考量。认定体育赛事节目GIF具有可版权性和竞争效应,仅仅是解决了其法律定性问题,还需明确利益归属与规制模式的选择问题,前者解决的是为什么要进行版权法保护,后者解决的是如何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体育赛事GIF动图的版权归属及保护路径

1. 可版权性的自动转移与版权主体的非自动转移

与其他的版权客体相同,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是影响其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的关键。通过对录制镜头的编排、选择形成可供观赏的直播画面,无疑是一种创造性劳动,且不同的编排、选择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这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7]衡量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根本标准就是人的个性。事实上,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制作并非大同小异,制作者的个性体现在制作过程中。在非独家转播的情况下,各转播主体必须考虑如何吸引大量的观众。此时,对同一赛事活动的转播须具有独到之处才能留住观众,正因各转播主体在独创性上相互竞争,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已从早期的单一镜头、简单解说发展到引进大型录制设备,融入专业化、个性化点评的全新阶段。可以说,对同一赛事制作的不同赛事节目在市场中会呈现出好坏不一的评价,这种评价并非源于体育赛事活动本身,而是赛事活动在录制过程中专业化和个性化的解说评论、远近镜头切换以及画面衔接给观众带来不一样的体验。[8]观众通常钟爱于某个电视台制作的体育节目,原因在于该电视台制作的体育节目符合观众的个人喜好。因此,即便这种作品不如电影或类电影作品的创作空间大,也绝不能借此否定其可版权性。

因此,从体育赛事GIF动图的获取途径来看,体育赛事GIF动图的可版权性并无理论上的障碍,只要证明体育赛事节目具有可版权性,根据技术中立的原则,GIF动图的可版权性也就理所当然。但可版权性的转移只是理论上的推理,实际操作中版权主体是否转移,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主体无疑是对体育赛事享有转播权的机构,在赛事录制上,通常需要采用高端超高的录像设备,镜头之间的衔接和切换也需技术人员超高的拍摄水平,将赛事节目拍摄得清晰、流畅。可以说,赛事节目的清晰度和流畅度直接决定了用户的多寡,决定了市场份额。既然体育赛事节目画面是由众多镜头编排或选择所形成的,那么其版权主体当然归属于赛事的转播方,网络平台或用户直接在赛事节目画面上截取的GIF动图,其版权主体并不能转移,版权主体依然属于赛事节目的转播方。此种版权归属模式不但符合公众期许,且在知识财产法哲学上也站得住脚。[9]

2. 体育赛事GIF动图的版权规制路径

事实上,体育赛事节目被归为作品还是制品,采用版权制度保护还是邻接权制度保护,对体育赛事GIF动图来说并无实质性影响,GIF动图的使用无非是复制和传播,版权制度与邻接权制度都能控制这两种使用行为。因此,使用GIF动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与使用行为并无太大关联,而是应依据使用的主体不同,在制度上区别对待。

(1)网络用户的私人复制与合理使用行为。就体育赛事GIF动图的使用方式而言,依据主体不同主要可分为两种使用方式,一是平台经营者的商业性利用,二是网络用户随机性、碎片化、个性化的使用。后者的使用行为在版权法上又可细分为私人复制和合理使用。[10]倘若网络用户仅是出于个人欣赏的目的在体育赛事节目画面上截取短视频或者GIF动图,然后保存在私人存储介质中,属于私人复制行为;倘若网络用户在门户网站或球迷论坛、贴吧上,上传、下载或传播某一GIF动图,用以表达某一观点、介绍或评论某一事件,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私人复制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2001年《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私人复制存在的制度体现。[11]尽管如此,私人复制的合法性仍屡遭非议,这背后是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激烈的利益博弈。

笔者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理念,并非所有的作品使用行为均被著作权控制。[12]早在1948年的索尼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对作品潜在市场没有影响的私人复制行为不会对权利人的創作积极性产生负面效应,倘若禁止这种私人复制行为,会损害公众获得作品的机会,应推定这种非商业性利用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美国学者Jessica Litman认为,非商业性利用行为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没有造成不利影响,著作权法不但要保护权利人,还要致力于实现信息自由,保护公共利益。近年来,我国学者逐渐在私人复制的合法性上取得共识,普遍认为非商业性的复制行为不但不会给著作权人造成实质性损害,而且可为著作权人提供适度的竞争激励,促使著作权人加快创作,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最终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便利。[13]因此,网络用户截取体育赛事节目画面形成的GIF动图,完全可纳入私人复制的范畴,不应受到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调整。然而,网络用户的第二种使用行为,即将体育赛事GIF动图上传或转发至门户网站或球迷论坛,已远远超出私人利用的范畴,扩张至公共的网络空间,并且可供其他用户下载。该种行为已构成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此时《著作权法》就具有适用的空间。但著作权制度并不是全然的打击作品使用行为,而是对合理使用行为作出了一定的容忍,即倘若用户上传或转发某一GIF动图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那么该行为为合理使用的范畴,不必受到苛责。

(2)平台经营者的法定许可使用行为。与网络用户不同,平台经营者对体育赛事GIF动图的使用属于商业性利用,不但会为其带来经济利益,还会对既有的体育赛事节目版权利益格局产生竞争效应,这样一来,不但在竞争法上可对该种商业性使用行为加以苛责,且在版权法上也具有侵权之嫌。因此,应将其与网络用户的非商业性使用区分开来。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判断平台经营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从平台经营者对体育赛事GIF动图的使用场景来看,他们通常在某一赛事节目播放完毕后,在视频画面上截取精彩的GIF动图,再以文字+GIF动图的形式进行赛事报道,还原体育赛事精彩画面。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为例,其通过支付高额的版权许可费从海外某联赛购进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再通过制作节目、植入广告等方式收回成本。倘若各平台经营者纷纷采取文字+GIF动图报道方式,必然会分流其直播附载广告的受众,减损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制作者所附载直播画面上的广告价值,进而损害其利益。[14]因此,平台经营者未经转播方许可,擅自使用GIF动图来报道体育赛事的行为是违反公平竞争的。

另外,在平台经营者使用GIF动图的场景中,经营者首先在体育赛事节目画面上截取GIF动图,然后上传至开放的网络空间供用户自由下载保存或再次转发。前述行为分别受到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即未经体育赛事转播方许可,擅自截取GIF动图并上传至互联网,使得公众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GIF动图,分别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避免这种侵权风险,平台经营者应先在截取GIF动图之前同体育赛事的转播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以寻求许可使用GIF动图。当然,由于体育赛事GIF动图具有体积小、数量多、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协商并没那么容易,最终可能导致交易无法进行。[15]事实上,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或可解决上述市场失灵的问题。法定许可制度旨在限制著作权的排他性,使被许可方无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只需向其支付一定的许可费即可使用该作品。当平台经营者想要使用GIF动图时,可先与体育赛事的转播方进行协商,若无法协商一致,平台经营者可以实施法定许可。现阶段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四种法定许可情形:九年义务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似乎均不能将GIF动图的法定许可使用包含进去。唯一与其相关的似乎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但这一法定许可主体限于纸质报刊之间,互联网平台并不能直接适用。未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以及司法解释的制定,应顺应互联网版权产业发展趋势,突破传统纸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桎梏,对法定许可制度做扩大解释,将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扩张至互联网平台。

结语

在可预见的未来,因流量资费的继续下降,低廉的复制成本以及短时性的特点,GIF动图会继续流行于新媒体平台。一方面,如果大型体育赛事节目和短视频不能充分发挥其视听性与强娱乐性的特点,那么GIF动图将会继续分流大型体育赛事节目和短视频的受众,进一步瓜分其市场份额,影响其利润;另一方面,虽然普通网络用户纯粹为了个人娱乐目的而制作、使用GIF动图可能还无法达到侵权程度,但那些为实现商业目的随意将体育赛事节目画面制作成GIF动图的行为需谨慎。事实上,不能一味地限制对GIF动图的使用,应当完善相关的版权法律制度,只有在更完善的制度之下,用户才会获得质量更高的GIF动图集锦,体育文化才会真正拥有无限可能。关于GIF版权相关的政策法规正在制定中,或许在不久的未来,GIF动图集锦也会成为版权售卖的一个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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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pyright Regulatory Paths of GIF Animations in Sports Events

CHEN Quan-zhen(School of Law,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3, China)

Abstract: GIF has become a popular viewing method which has further diverted customers of new media videos, and influenced the copyrights interest distribution of sports event to a certain degree. This may constitute competition effect in terms of the party who has acquired copyrights permit. In response to this competition effect, different regulatory paths should be adopted on the basis of distinguishing competing subjects. The non-commercial use of network users should be classified as private copying or fair use. Speaking of the commercial use of platform operators,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of the Copyright Law and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should conform to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Internet copyright industry. So, it needs to exp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tatutory licensing system so as to expand its scope of application to the Internet platform, which makes sure the use of sports GIF animations can be classified as a statutory license.

Key words: GIF animation of sports event; copyrights interest distribution; competition; fair use; legal per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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