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飞飞
协商民主理念是近30年来当代西方民主理论中的一个核心要素。同时,协商民主也是近年来我国政学两界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分别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以后,学术界对协商民主的著述更是出现了惊人的热情。尤其是自2012年11月份召开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协商民主的文章出现了“井喷式发展”。(1)朱凤霞:《国内协商民主研究: 热点、发展脉络与趋势 ———基于 CNKI 数据库的知识图谱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众所周知,“协商民主”是对英文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的翻译。在对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翻译过程中,出现过如下几种译法:商议民主、商谈民主、话语民主、审议民主、慎议民主等。同样去检索知网,我们发现以“商谈民主”为题的文章数量为20条,以“话语民主”为题的文章数量为42条,以“审议民主”为题的文章数量为43条,以“慎议民主”为题的文章为3条。很显然,诸种译法竞争的结果是,“协商民主”的译法在学术界获得普遍性的认同。“协商民主”的译法为何能够取得学术界的普遍认同,以及这种普遍认同背后有着怎样的实践旨趣呢?本文将首先从翻译政治的角度来反思为何对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协商民主”译法会取得普遍性的认同,然后,再进一步讨论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对这种译法的目的的超越和实践中的创造性再生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