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康
(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实现农业组织化和规模化发展的互助型经济组织,已经成为衔接小农户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载体。[1]目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包括“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通过对以上类型合作社的分析发现,小农户拥有土地和劳动力等传统生产要素,而龙头企业在资本、技术和市场信息等新要素上占有优势,两个经营主体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具有高度的互补性,依靠龙头企业将农户组织起来成立合作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规模化发展的主流形态。因此,在不失代表性意义的情况下,本文着重探讨龙头企业领办型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发展,以期在纷繁复杂的合作社样态中抓住普遍性特征,并进行理论概括,从而找出合作社发展的内在规律。
尽管中国的合作社蓬勃发展(1)随着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简称《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合作社的数量快速增长。2007年底,全国在工商系统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2.64万家,到2018年6月底就达到了210.2万家,增加了近80倍,实有入社农户突破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8.3%。,但学者也提出了诸多质疑,如合作社中存在着大资本侵占小农户利益的现象、合作社是不稳定的组织模式、中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2][3][4]等等。在笔者看来,这些质疑均指涉一个核心问题,即合作社的盈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