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对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模式的影响

2021-08-03 07:24:33王永斌
会计之友 2021年14期

王永斌

【关键词】 租赁准则; 经营租赁; 表外融资; 业务模式设计

【中图分类号】 F235.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1)14-0060-05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发布新的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 ]。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增加了租赁合同的识别、分拆和合并,取消了承租人对租赁业务的分类(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增加了承租人在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新的规定,对产业系金融租赁公司,特别是经营租赁业务开展较多的金融租赁公司带来巨大冲击,需要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探讨出新的业务模式,以满足双方各自不同的需求,减少新租赁准则实施给业务开展带来的冲击。

一、新旧租赁准则的变化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在2018年12月14日就新租赁准则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的内容,新租赁准则在对承租人账务处理,租赁的定义、识别方面作了很大修改,但对出租人来说,其会计处理方式基本延续了旧准则的规定[ 2 ]。通过对新旧租赁准则变化点的梳理分析,具体影响金融租赁公司今后租赁业务模式开展的准则变化内容主要有:

(一)取消了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 ]

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对承租人来说,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同样的方法,对所有租赁都要求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除外),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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