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东 钟建平
(1 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北京 100012;2 上海现代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上海 200437)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于2021年6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于2021年9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促进安全发展。其中,第四十四条增加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首次将从业人员“身、心、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上升至法律高度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安全培训作为预防事故源头性举措,研究人的行为规律,激励安全行为,避免和克服行为异常,对预防事故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发现和分析人的行为产生的原因,可在一定程度预测和控制人的行为。国内外有关现代工业事故研究表明:80%以上事故原因与人的因素有关。安全行为科学就是揭示这一联系和规律,通过分析、认识、研究影响人的安全行为因素及模式,掌握人的安全行为规律,以实现激励安全行为、防止行为失误和抑制不安全行为的应用性科学[1]。美国行为主义大师斯金纳指出,人的行为有两种:应答性行为和操作性行为。应答性行为是指由特定的、可观察的刺激所引起的行为;操作性行为(非条件反射、条件反射)是指在没有任何能观察的外部刺激的情境下的有机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