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爱国
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立法方面的问题。2020年《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有关情况和工作计划报告》强调,公共卫生立法修法工作要立足中国国情,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法律制度,建立依法防控长效机制,全面提高依法防控治理能力,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增强法律规范系统性,保证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应急决定命令、防控工作规范的协同配合。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立法背景
所谓“突发事件”,通常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公众健康的事件。
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法,最早源自2003年的全国抗击非典型肺炎。那一年,国务院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納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转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这个通知对现状描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多年来,公共卫生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常见传染病得到了较好控制,总体上处于低发水平。全国26种甲、乙两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由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6000/10万—7000/10万下降到2002年的180.4/10万,消灭了天花、脊髓灰质炎,有效控制了丝虫病、疟疾等,传染病的病死率和死亡率不断下降,传染病控制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