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林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四川 广元 628037)
随着汽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数量也逐年上升,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困扰着国家领导层的决策和广大的家庭,《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也就应运而生,该条款解决了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后顾之忧,也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作出了规范的依据。
1927年,美国的马萨诸塞州公布实施了“汽车强制保险法”,第一次将汽车保险的购买强制化,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强制保险”。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诞生做好了前期铺垫。
2006年3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在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中通过,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至此,《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开始登上历史舞台。至今,在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中,仍然占据着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赔偿到位的重要角色。
2020年9月19日,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赔偿限额作出了与时俱进的调整,我们将在下文进行对比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不同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赔偿,衡量其赔偿的标准并非像《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一样要依据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