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处置中应急防控体系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2021-08-05 09:50马英改
西部学刊 2021年10期
关键词:解决策略成因问题

摘要: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已经成为危害我国社会稳定安全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突发事件应急防控体系的建设及完善。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这样一些问题: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的突发事件处置意识薄弱;部门间信息沟通不畅;第三部门的独立性差,缺乏足够的应急事件处置能力;政府所用到的管理理念、模式影响到人民群众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问题。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防控体系的完善策略:(一)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预警机制;(二)优化突发事件处置措施;(三)建立事后补偿机制。

关键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防控体系;问题;成因;解决策略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2-0033-03

近些年来,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对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威胁。我国政府从2003年之后就著手建立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的应急防控体系,虽然我国在这方面取得了相应的成就,但仍在一些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本文研究突发事件处置中应用防控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突发事件概述

突发事件是一种无法在时间、地点、形式上提前预知的突然发生的,对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等带来重大威胁的一系列事件的统称[1]。一般而言,突发事件都是一些带有显著负面影响的事件,且具备较高的新闻价值,很容易引起新闻媒体和整个社会较长时间的关注。

突发事件大多具备如下几个特征:第一,不确定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情况往往是处于一种动态变化的状态下,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相互交织以及共同影响,其内部的部分问题和矛盾,无法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的解决,甚至于很容易引发其他的连带危机,继而产生次生灾害。第二,较强的公共破坏性。任何一种突发事件都会为社会群众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带来较大的破坏,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并带来社会群众的心理恐慌问题。第三,突发性。突发事件是一种在人们缺乏准备没有预警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一类危害较大的事件,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事故灾难,在其发生的初期都无法对其危害、性质以及持续时间做出精准的判断[2]。第四,紧急性。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出于最小化突发事件负面影响的考虑,需要在第一时间内提出对应的应急处置方案,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往往未对信息进行有效沟通,导致领导人员无法准确地把握现场的实际状况,再加之处置时间较为紧张,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处理。

二、当下突发事件处置中应急防控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政府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存在的问题

政府作为我国应急防控体系中的最关键参与主体,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虽然我国政府部门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与成果,但仍旧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的突发事件处置意识薄弱。这里所指的突发事件处置意识薄弱,并非是政府部门完全不重视突发事件的预先处置,恰恰相反,目前我国十分重视国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及时处理,并且也已经建立相对较为完善的应急防控体系,但归根到底,体系作用的发挥仍旧依赖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未能很好遵循上级政府发放的各类文件要求,在工作中出现了疏忽、不重视突发事件处置的问题[3]。比如,2021年发生的山东栖霞金矿爆炸事件,就是因为当地政府顾及政绩、面子,选择了向上级政府瞒报,最终造成10余名工人死亡的惨剧。此外,当前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党中央和政府对其给予了高度关注,并要求各地的相关官员做到时刻掌握疫情数据变化,但仍有部分人员是一问三不知,这些都是突发事件处置意识薄弱的体现,这一现象的存在将会极大地损害政府形象,并且导致突发事件的危害进一步扩大。此外,政府管理意识的缺失,导致政府并没有提前做好充足的组织、信息等方面的准备,这也与突发事件发生的突然性及危害较大等特点有关。即便是建立了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但却忽视方案的演习实践、改进,导致方案的适用性被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第二,部门间信息沟通不畅。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应急防控体系作用的发挥,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共同协作,这就对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这恰恰是当前应急防控体系存在的又一个问题。即便是我国政府部门信息化逐渐提高,但由于各个部门在工作职责、内容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信息平台之间无法进行有效互通,信息的共享、交流出现问题,导致应急处置工作无法快速落实。此外,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的层次化官僚机制进一步影响到信息传递的时效性。我国现行的应急管理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信息可以直接向上级部门汇报。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基层部门提交的信息内容,都需要经过信息接收初级部门的层层把关,而在全部的流程完成之后,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可能已经无法有效控制[4]。

(二)第三方部门参与事件处置存在的问题

从范围看来,除去政府和企业之外的全部组织都可以成为第三方部门,具体包括了经由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组织。第三部门在公共治理理论持续发展的影响下,得以在社会公共治理管理中发挥自身的力量。但这一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存在着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第三部门的本身独立性较差。我国的第三部门整体发展较为弱势,在结构、功能上出现了失调的情况,导致其缺乏独立性,且这一现象无法在短时间内彻底转变。国家具备对第三部门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企业也可以借助自身丰富的资源优势,对第三部门施加压力,导致第三部门依附于政府、企业而存在。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第三部门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主动权,一般都是配合政府、企业的应急处理行为。除此之外,我国针对第三部门的登记管理实施的是双重管理原则,简而言之,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第三部门实施双重的审核、负责、管理,导致第三部门准入门槛被大幅度抬高,最终带来的结果就是第三部门过分依赖某一政府部门,致使缺乏独立的地位,自然无法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得到来自法律、经济上保障,直接阻碍其作用发挥。

第二,第三部门缺乏足够的应急事件处置能力。即便是我国的第三部门在近些年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其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能力依旧有所缺失。因为第三部门缺乏独立性的地位,导致其筹款权限、能力较低,对政府的财政拨款或者是企业的捐款依赖性较大,致使其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缺乏自主权、主动权,也正因为第三部门带有较为浓厚的行政色彩,无法达成为公共利益奋斗的初始目标。同时,资金方面的缺失,导致其薪资水平不具备应有的吸引力,缺乏足够的人才支持,以上种种均为第三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能力较低的因素。

(三)人民群众参与事件处置存在的问题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我国政府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利用全部可以利用的资源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人民群众正是这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便是当前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在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特别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的作用发挥,但人民群众参与到突发事件处置的过程中,仍旧存在如下两个问题:第一,突发事件处置参与意识较为薄弱。部分人認为突发事件处置单纯是政府部门的责任,突发事件的出现与自己的利益关联不大,导致其不愿意参与到突发事件的处置中。之所以会出现这一问题,主要是因为素质水平较低以及其他错误思想的影响。第二,政府所用到的管理理念、模式影响到人民群众参与到突发事件处置中的作用发挥。主要是部分政府部门没有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对演练、宣传教育,导致群众的突发事件处置应对能力不足。

三、我国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防控体系的完善策略

(一)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预警机制

当下,我国各个城市基本都已经成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设机构,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员、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但仍旧需要在制度和信息沟通上做出进一步的完善,以此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防控体系的完善,全面发挥其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作用。在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应急指挥机构的中心领导发挥着主导作用,也是整个行动得以落实的主心骨。行政部门的领导需要在协调各个参与主体的基础上,制定出最佳的突发事件处理决策,并对产生的结果负主要的责任。这一制度的制定可以帮助政府部门以较快的速度实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缺乏标准统一化的应急管理法,需要相关部门在参考国外立法经验的前提下,以本国的实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状况作为基础,制定出完善的应急管理法,借此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针对政府部门在内部信息传递中的问题,需要以既存的信息专网作为基础,设置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发送专用网络,并配置专人专岗。此外,政府部门需要在强化突发事件检测预警系统的同时,建立预警信息的接收、发布系统,以此来做到实时监控突发事件的发展方向,形成尽早发现、提前预警、处置快速的工作体制。

(二)优化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政府采取措施应对突发事件,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以之前的预警机制建设作为基础,发挥主导作用,全面协调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的控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门的领导需要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第一时间内做出反应,以最快的速度搜集事件发生的原因以及发展现状,并同时启动时间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时调配相应的人员和物资,前往现场对突发事件事态进行控制。而在事件得到了相应的控制之后,领导及时召开工作会议,从现场的实际分析结果出发,制定出针对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并严格落实,确保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降低甚至是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由于人们对突发事件的发生现状不甚了解,往往会产生相应的恐慌心理。政府部门及时借助各种互联网媒体平台和传统电视媒体,将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种信息及时向公众传达,借此来有效消除民众的恐慌心理。政府在发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主导作用的过程中也需要重视引入第三部门和社会群众的参与,从法律政策以及资金等方面给予第三部门相应的支持,真正让第三部门成为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的合作伙伴,这也是政府财政投入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有效措施,并且能够在合理利用社会资源的前提下,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三)建立事后补偿机制

在突发事件解决之后便进入了灾后的恢复期。为了平复民众的恐慌心理,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灾后补偿机制。在这个环节中,政府部门需要针对物理环境水平进行进一步的提升,以便为当地民众带来空间上的安全感。在这方面表现十分优秀的国家是日本,日本因为其突发事件,尤其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率相对较高,十分重视城市内部的安全韧性提升,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制定出了较为详细的多元化预防、准备和响应机制,用于积极面对城市中所面临的各种突发安全事件。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例,日本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城市应该如何维持正常运转,并且在平时还会定期演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专科医院和一般医院之间的协调工作流程[5]。我国可以在借鉴日本这一灾后补偿机制的前提下,针对国内的实际突发事件现状制定出完善的突发事件响应机制。除此之外,突发事件所在地的民众在经历过较大规模的突发事件之后,往往会产生心理上的不适感,这也要求政府部门可以在当地医院内开设相应的心理咨询室,或者是借助网络技术的力量,开设网络心理咨询室,以医学的力量和人文关怀有效平复当地群众的恐慌心理,帮助当地人民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结语

近几年来,不管是国际还是国内,突发事件发生种类以及数量相对较多,对各国经济社会的安全稳定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我国十分重视应急防控体系的建立,但从当前的状况来看,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或多或少出现了一些问题,应急防控体系并不是很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并制定出完善的应急事件处理预案和解决方案,配合灾后补偿机制的建立以及应用,降低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带来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昝军.以“疫”为鉴推进应急管理机制创新[J].决策与信息,2021(3).

[2] 侯丽君,李增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应急措施法治化——以新冠肺炎疫情为出发点[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21(1).

[3] 赵玲玲.加强重大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管理体系建设的思考[J].特区实践与理论,2021(1).

[4] 陈志军.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应急财务管理体系建设[J].中国管理会计,2020(4).

[5] 张远平,蔡琳玲,李海默.疫情下公共卫生防控应急体系建设的反思[J].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2020(6).

作者简介:马英改(1988—),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化学与化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日常事务管理。

(责任编辑: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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