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利玲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预重整是指在申请重整之前,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法庭外协商谈判制定重整计划,并已获得债权人多数同意后,借助破产重整程序使重整计划发生约束全体债权人的效力,以早日实现债务人复兴的一种拯救程序。①参见胡利玲:《困境企业拯救的法律机制研究——制度改进的视角》,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88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破产法立法指南》中已充分肯定了这一做法,并将预重整描述为“为使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在程序启动之前的自愿重组谈判中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简易重整程序”。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中文版),纽约,2006年,第212页。由于它将法庭外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程序的优势相结合,又可避免两种程序的缺陷,形成了一种非司法机制与司法机制的“混合程序”,从而为困境企业的拯救提供了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方案。该制度自在美国实践中产生并获得其破产法承认以来即因其扬长避短的比较优势广受青睐,并对其他国家的破产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近年来预重整制度也受到我国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文件引入“预重整”并要求各地法院积极探索该制度以来,一时间预重整成为破产界的热点和焦点。特别是许多地方法院纷纷出台了自己的预重整规则或程序指引,这些地方实践为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的全面、系统构建和实施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但与此同时,也开始受到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