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项技术能否为人类社会带来福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在制度层面做好了准备。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引发的法律问题中,可版权性问题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在保护路径的选择上,采用作品的保护方式在增进社会福利和正当性方面优势显著。对于备受争议独创性要素,可当进一步拆分为独立要素和创造要素,分别解决人工智能在独创性上“有和无”和“高和低”两方面的问题。其中,不论是人机协作的创作模式,抑或独创性的非人主体来源,都不足以对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构成实质性的障碍。此外,为促进智能产业的持续发展,应对生成物创造要素提出更严苛的要求。
关键词:《著作权法》;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独创性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9-0057-03
随着大数据和深度学习技术的进步,人工智能正在重新定义人们眼中的“创作”。近年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文化和商业价值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2017年5月,世界上第一部AI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问世;2018年10月,名为《埃德蒙·贝拉米》的AI肖像画以43.25万美元的天价拍出;2020年7月,由Open AI研发的GPT-3语言模型包含参数1750亿个,它能够精准模仿名人的推特,甚至生成完整的哲学论文。在人民法院报编辑部公布的2020年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中,就有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腾讯诉盈讯科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的身影。
人工智能对文化领域的深度参与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可以称为创作的主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