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判决方式的审视与完善
——基于655份判决书的考察分析

2021-08-07 07:30:52谷振龙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赵 洋,谷振龙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江苏 苏州 215000)

行政判决直接承载着权利救济和监督依法行政的使命,同时也从诉讼程序的末端影响着整个诉讼制度的运作。[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包括驳回诉讼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履行法定职责、履行给付义务、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变更等六种判决方式。我国本土化的行政公益诉讼基本是按照现行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制度路径所展开,依托于既定的诉讼程序和审理规范。在对全国范围内的2019-2020年已经公开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书考察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发现,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几乎无“用武之地”,起诉方“大获全胜”的现实情况与“任何诉讼都存在败诉风险”的基本原理相悖,此外,撤销等判决方式的适用率过低,甚至履行给付义务、变更等判决方式从未出现的现实状况使得履行职责判决和确认违法判决几乎“占据”了现行所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而且,经过对判决书的考察,甚至出现了在相同诉讼请求的前提下,不同地区法院适用了不同的判决方式,如实践中“履行职责判决”与“确认违法判决”在能否同时适用方面亦并未进行合理有效的区分,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行政公益诉讼裁判尺度与标准尚未达到有效统一。实践中,履行职责判决的内容往往不够明晰,相对过于概括、抽象,难以真正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目的,最终可能使得判决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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