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莉
(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宁波315040)
近年来,保险业作为长期资金的供给方,资产管理规模迅速扩大,行业地位不断提升,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以及金融领域新一轮对外开放,需要金融工具准则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全新的准则,必将带来保险公司核算体系的重大变革,这也是中国保险行业面临国际化竞争的必然一步。
2017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23、24、37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和《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分批推进实施,实施时间见表1。

表1 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时间表
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是保险公司的两大主营业务。财政部推迟了非上市保险公司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时间,是从非上市保险公司实际困难出发,因地制宜做出的政策安排。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金融工具风险管理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缓释保险合同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的重大影响。
原准则允许管理层按照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表2所示。

表2 旧准则中金融资产的分类
新金融工具准则按照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