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立新,燕亭臻
(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江苏 苏州215600)
随着就业压力逐渐增加,大学生为了提高自身综合素养,提前适应社会工作方式,会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一些兼职及勤工助学来增加工作经验。然而在校大学生自身缺乏社会经验,在鱼龙混杂的就业市场中,难免会遇到一系列大大小小小的社会问题。例如:大学生小丁利用暑假时间在餐饮店兼职,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小丁没有与老板签订书面协议。某次上菜时,小丁不慎滑倒,手腕骨折,店老板事后没有协商处理。小丁苦于不能提供相关合同证明,索赔困难。上述案例表明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人身安全很难得到保障,用工单位钻法律漏洞,监管部门缺席,如何培养大学生的维权意识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兼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大学生的本职工作是学习。大学生校外兼职是指在校大学生在完成其作为学生的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收入,或为达到特定的目标,付出一定的体力或脑力劳动。
国内对于大学生校外兼职这一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例规定,但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劳动法(意见)》)第四条中列举出排除其适用范围内的人群,大学生并不在该排除范围之内。王田等认为该意见12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 ,明确在校大学生与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属 “未建立劳动关系” ,认定大学生校外兼职不适用于《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