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银凤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 合肥230000)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近些年也开始不断地在诉讼当中崭露头角。2013年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带入大众视野,这表明电子证据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从近几年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看出,相关学者对于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呈现出非常包容的态度。依据惯例,也给予了电子证据相关定义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同时也有其他观点,比如刘品新教授认为认识电子证据的最好办法就是将其与传统证据进行比较,从而找到电子证据的独有特点。相比于传统证据而言,电子证据具有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虚拟空间性或者数字空间性。基于电子证据的基础定义以及一系列特性,当电子证据出现在案件中,则必须要严格按照符合电子证据特点的法律流程检验其有效性。
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前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认定争议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但是电子证据的认定过程仍然不够清晰。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其与生俱来的系统性、稳定性使其与传统证据有着明显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