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敏
摘要:在乡村振兴的推进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主力军,是各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力量。近几年,郴州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辐射带动引领作用也在逐步增强,但仍然存在发展不充分、竞争力不强等缺陷和不足,难以匹配乡村振兴的现实要求。郴州须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求、发展方式、发展效率、发展联结中寻找思路,助推新型农业主体的高质量发展,为乡村振兴助力。
关键词:乡村振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内涵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概念
从字面来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两部分构成。也就意味着,在范围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没有脱离农业经营主体的范畴,仍然是以农业为主要经营对象。“新型”与“传统”相对应,说明是新产生的、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有着本质区别的农业经营主体。因此,如果在概念上不能将新旧的本质区别阐述清楚,只会使得研究对象更加模糊不清。在综合不同学者定义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业发展和农业体制机制变革的必然产物,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不同,以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新进的技术设备为手段,不断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新型农业组织方式。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有了总体的要求,发展形式要求多样化适度规模,重点在于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