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前经公证后的赠与合同还能撤销吗?

2021-08-10 11:19:25
环球慈善 2021年9期

九年前,陈阿婆将名下房产赠与和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前女婿周某金再婚所生之子小周;九年后,年逾八旬的陈阿婆向法院起诉,想要撤销此前签订的赠与合同。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陈阿婆的诉讼请求。

2000年10月,被告周某金与原告陈阿婆之女黄某珠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夫妻共同生育的一儿一女由男方抚养,财产归男方所有,女方至福利院安养天年,同时约定女方父母与男方仍为父子、母子关系,一切生活费用及住房均由男方负责,至养老送终。

而后,陈阿婆老两口由周某金负责赡养,所在社区曾于2006年出具相应赡养证明。2012年12月,陈阿婆与周某金签订赠与合同,将个人名下位于湖里区的一处房屋赠与周某金再婚生育之子小周,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相应公证书。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阿婆诉称,2012年,周某金将上述公证书材料夹在其他材料中,使其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赠与材料,作出与自己真实意思相违背的赠与行为,2020年其想订立公证遗嘱,将案涉房产作为遗产赠与女儿的两个子女时,才得知周某金对案涉房屋做了赠与公证;此外,陈阿婆表示她的日常生活主要由女儿的一双儿女照料。

周某金及小周共同辩称,周某金结婚时入赘,后因黄某珠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同意离婚,把陈阿婆交给周某金赡养,周某金依法履行赡养义务,陈阿婆为了报答赡养之情,才有赠与行为的表示。……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