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博雅


在IPO市场中,存在企业、投资者以及承销商三类主体。投资者与企业之间通常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承销商作为二者间的信息传递者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问题。但是,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信息传递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即承销商可能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向投资者隐瞒不利于企业的信息,甚至向投资者传递错误的信息。因此,承销商面临着“可信性”问题,即声誉评价的问题。
承销商的声誉好坏不仅关系到其自身的发展,更会对证券市场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晚,许多方面都不是完美的和标准的,在某些情况下,承销商会因违反规定而受到惩罚,从而降低了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建立一个适合我国特点的承销商声誉评价体系,并据此对各承销商的声誉进行客观中立的度量是目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这对促进承销商在IPO市场中充分发挥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承销商声誉评价的理论基础
(一)国外对承销商声誉评价的方法
目前国外在承销商声誉排名的研究上运用的方法都有:JM排名法、CM排名法和MW排名法。其中,常见的是MW排名法,以承销商的市场份额作为衡量声誉的标准,所谓的市场份额是指由承销商所承销的股票总量与市场股票总量之比来表示。该方法的核心思想是认为承销商的市场份额决定着其声誉地位。
(二)国内对承销商声誉评价的方法……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