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状态下的反垄断法实施
——以新冠疫情期间企业合作行为审查为例

2021-08-11 08:53:46焦海涛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焦海涛

新冠疫情的爆发给经济运行带来特别的挑战,整个社会由此处于以疫情防控为中心的紧急状态。反垄断法如何更好地服务于疫情防控成为各国反垄断当局面临的重要问题,一个典型例子就是企业合作行为的反垄断法审查。合作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十分普遍,也具有重要意义。疫情的爆发使得人们对抗疫物资及相关物品的需求激增,为免这类产品或服务短缺或迟延上市,企业间可能倾向于在研发、生产、采购、销售等方面展开各种合作,体现为一系列的联合协议,政府也可能鼓励这类合作。此外,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也离不开相互合作。

在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中,企业合作行为尤其是竞争者间的合作具有较大的限制竞争风险,它很可能会导致或直接呈现为垄断协议。例如,联合研发协议可能为企业共谋提供便利;生产上的合作可能构成限制产量或划分产品市场的垄断协议;联合采购安排可能涉嫌共谋压低采购价格或者划分采购市场;联合销售协议可能涉嫌固定销售价格。正因如此,这些合作行为在平时有不少很难得到反垄断法的允许。不过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各国反垄断法对待这类行为的态度可能会发生变化。

对上述合作行为,不少国家反垄断法已通过各种途径作出了回应。总的来说,目前各国反垄断当局主要从以下方面应对新冠危机的影响,并据此对企业合作行为进行分析:首先是发布临时文件,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反垄断法实施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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