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人:向春华(周一~周五 8∶30—11∶30)
主持人:
某公司为提高销售人员工作积极性,在正常薪酬之外,提供15 万元补贴给员工购买汽车,同时约定劳动者继续工作年限不少于5 年,否则应当按照未履行的期限返还相应补贴。此种约定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
江苏读者 周先生
周先生:
用人单位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又特别约定向劳动者提供购车补贴,并明确约定该补贴与工作期限相关联,该约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为是有效的,不宜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认定无效。且严格来说,此种特殊待遇的返还,并不属于违约金,其法律性质可以界定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即用人单位给付的购车补贴附有解除条件——劳动者提前离职。当解除条件成立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购车补贴协议,要求劳动者部分返还给付的补贴,并未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与一般的违约金不同,从此视角来看,也不宜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主持人
主持人:
工亡人员的近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后能否继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其法律或政策依据是什么?
江苏读者 刘先生

刘先生: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等规定,工亡人员的近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条件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