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辞呈须慎重,送达之后难撤回

2021-08-11 10:55:38潘家永
现代妇女 2021年8期
关键词:法律

潘家永

案 例

王女士是一家商贸公司的职工,在此已经工作3年,她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为2022年7月4日。2020年5月底,她因申请调岗失败,遂于同年6月3日提交辞职书。公司收悉后,让她于同年7月3日办理离职手续。

然而,王女士因身体不适于2020年6月15日上午到医院检查,意外发现已怀孕6周。同年6月17日,王女士以自己怀孕6周为由,向公司书面申请撤销辞职书。对此,公司人力资源部称,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王女士本以为公司会同意她的请求,没想到公司却在2020年7月3日安排她办理离职手续。她认为商贸公司的做法既不公平,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就以公司的行为违法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

庭审中,王女士诉称,其在申请辞职时对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并不掌握构成重大误解,其辞职不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况且,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辞退已经怀孕的女员工。商贸公司辩称,王女士系自行辞职并非公司单方辞退,其无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辞职时不知晓其怀孕之事实,不能列入重大误解之范畴,遂裁决对王女士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说 法

首先,劳动者享有预告辞职权,但提交辞职书后不能任意反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表明,劳动者的辞职书在用人单位收到后,其辞职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让其继续上班30天,也可以当天批准让其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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