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敏,王瑞平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1)
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公共利益保护的屏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以来,各方面都取得了成效。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易受到不良因素影响,因此,未成年人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亟待深入研究。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机关在进行“校园法治宣传”时,发现学生有购买香烟现象,经调查走访核实后发现校园周边部分经营场所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据此,检察机关分别向负责主体烟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两机关进行答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整顿学校附近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卖香烟的行为[1]。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当前,虽然我国在法律层面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依据,但实践中,未检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尚存不足之处。对制度运行中暴露的问题进行探索,完善未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实践的迫切需要。
1.未成年人公共利益保护领域的“公地悲剧”
我国目前虽在刑事司法领域给予未成年人最大限度保护,但未成年人保护呈现真空状态,除在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民政部门等对未成年人呵护外,检察机关作为专责机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起公益诉讼进行填补,能够避免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公地悲剧”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