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亮清,吴家慧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129)
自 20 世纪 80 年代伊始,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经过不断探索、实践和创新,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特征的模式,较好地适应了工程事业发展之需要,但目前仍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监管模式有待改进和创新。德国工程质量监督以社会监督为主,政府管理为辅,其独具特色的模式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分为“联邦-州-地方(市镇)”三级政府体制。联邦交通和数字基础设施部代表国家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建筑及交通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德国政府仅对建筑业领域做宏观性、原则性的立法,以及对高速公路、铁路、水利等涉及需要协调各州政府的建设工程进行统筹管理。德国各州和市政府都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州政府和市政府具体承担本区域的建设行政管理职责。
德国的建筑法规体系以严谨而著称,具有明显的层级关系和“双重两面”的特点[1]。如表 1、2 所示,德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间指向明确,相互关联。上层文件为下层文件的实施纲领,而下层文件则是上层文件的具体实施细则。这些文件共同构成德国建筑技术法规体系。

表1 德国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层级关系

表2 德国建筑法律法规内容“双重两面”的特点
德国的行业协会、学会等作用十分突出,作为政府与公众沟通的纽带,被称之为“准政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