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中的律师介入

2021-08-14 19:52:05陈瑶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22期

陈瑶

摘 要:我国立法机关为积极响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于2018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目的在于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至此,我国形成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制,该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反腐倡廉、打击职务犯罪的作用。监察制度中职务犯罪的调查事实上系《刑事诉讼法》关于职务犯罪侦查的变形,其所包含的内容与作用均与侦查权极为相近。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转化系《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的题中应有之义,正确认识律师介入在职务犯罪调查阶段的作用,注重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实现调查、移送起诉、审判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律师介入;人权保障;程序正义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2.059

1 问题的提出

《监察法》中关于职务犯罪的调查,学者通常认为系替代《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程序而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及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职责和权限。纵观《监察法》所有条文,其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被调查人可否聘请律师帮助未予规定,即笔者可认为职务犯罪案件中被调查人在调查阶段无权聘请律师。《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属同一位阶的法律,彼此之间不存在上下位法之分,《监察法》对调查的另行规定,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调查行为不能受到《刑事诉讼法》的直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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